家人去世,其遗留的手机号码能继承吗?
近日,刘先生就遇到了这个情况。前不久,刘先生的父亲刘C因病去世了,他生前有一个一直在使用的手机号码,对刘先生一家来说,这个号码不仅与家中一些重要事务相关联,也承载着不少过往的珍贵回忆和情感,这个号码可不能“丢“!刘先生一家商量后,决定保留这个手机号码,转到刘先生名下继续使用。
随后,刘先生与同胞兄弟刘B、母亲陈D前往通信公司营业厅咨询,工作人员告知他们:将刘C的手机号变更到刘先生名下,这一行为属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但因刘C现已去世,需要办理公证才能进行变更。
“办公证?“刘先生一头雾水,“我这种情况应该办什么公证?我又该准备哪些材料呢?”一系列问题在他脑海盘旋。
带着这些疑问,刘先生和家人来到了成都公证处,寻求公证员的帮助,希望能顺利办理手机号的变更。
公证员耐心听取了刘先生的诉求,得知刘先生的愿望后,公证员深入了解了相关情况,主动查阅法律、法规,并与通讯公司联系沟通,为手机号的继承找到法律依据,明确了手机号码可以继承后,公证员建议刘先生办理继承权公证,向刘先生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效力,并告知了需要准备的材料。
在公证员的指导下,刘先生准备好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手机号的《入网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公证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刘先生的父亲刘C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进行了询问。经过全面仔细的调查核实,明确了相关事实后,公证员出具了相关公证书。
最后,刘先生拿着出具的公证书,顺利地将父亲的手机号码变更到他名下。
在本案中,手机号码是否属于财产?能否办理继承手续?是需要明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以及刘C与通信公司签署的《入网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手机号码的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协议,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公民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手机号码虽然无形,但在个人实际使用中,产生了积分、预存话费、未到期权益等,具有虚拟财产属性和实际经济价值,是一种虚拟的个人财产;同时机主死亡并不属于相关部门收回已分配码号资源的情形之一。因此,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及通信公司对号码提供的各种通信服务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继承。
如今,手机号码已不仅仅局限于通信交流,在不少重要事务活动中,经常会涉及与其绑定的情况,其背后的经济价值和纪念意义日益凸显。在大数据时代,手机号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的比例也在呈上升趋势。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面对虚拟财产的继承、流转、保护等情况,也在不断做出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在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配置。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码号资源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已分配的码号资源:
(一)已终止占用码号资源的业务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启用码号资源的;
(三)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使用码号资源的;
(五)改变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资源的;
(六)擅自启用、扩大范围、改变用途、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七)转让、出租码号资源或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八)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码号资源使用费的;
(九)拒不执行电信主管部门的码号调整要求的。
【成都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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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证处城南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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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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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大厅公证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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