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经营了一家超市,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成都某典当公司典当房产以取得当金渡过难关。
2023年8月20日,双方签订了《典当合同》,当金金额为20万元,典当期限自2023年8月20日至2023年11月19日止,张某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作为当物抵押。上述合同经成都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合同签署后,该典当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张某足额发放了当金。然而,合同到期后张某并未归还当金,亦未申请续当。该典当公司采取了电话、短信、邮寄等多种催收方式,截止至2024年6月,张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典当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向成都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该典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成都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一并提交了营业执照、《执行证书申请书》《催收函》等有关资料。成都公证处受理该执行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调取相关档案。随后,向张某邮寄了《债务履行情况核实函》,邮件查询显示张某已签收。若张某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有异议,可持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向成都公证处提出。异议期限届满后,张某未回复。
在张某签收债务核实函邮件后且在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下,成都公证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向该典当公司出具了执行证书。
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办理了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办理该项公证后,若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不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来实现债权,可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有助于提升合同履约率,预防矛盾发生;在矛盾发生后,也是解决债权纠纷的“利器”,极大节省了维权的成本和时间。
法条链接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成都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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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60258(4楼总部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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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证处城南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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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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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大厅公证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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