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话公证】证据保全公证:商标维权“智胜”之道

文摘   2024-08-23 17:20   四川  




随着该公司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市场上渐渐出现了“山寨”产品,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商标权,也给公司的形象口碑造成了恶劣影响。经过不懈努力,这些侵权产品已被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扣押。

然而,一道难题摆在了他们面前,因诉讼需要,这批侵权产品作为关键证据,需要从扣押场所移送至该公司手中。但该公司所在地位于外省,路途遥远,运输途中稍有不慎,都有可能导致证据被毁损,进而影响后续的诉讼。

于是,张先生来到成都公证处寻求帮助,希望为这批证据披上一件坚实的“外衣”。


公证员详细了解情况后,表示可以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记录货物清点以及从扣押场所移送至目的地的过程。保全当日,公证人员来到侵权产品的存放场所,会同执法部门相关人员确认当时扣押产品的扣押清单。在得到执法部门相关人员授权后,公证人员对扣押产品进行清点,扣押产品种类多样,涉及几十种,公证人员对其进行逐一查看并制作现场清单,确保物品不遗漏。

最终,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这批侵权产品顺利移送至张先生所在公司。



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以保持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明活动。

从直接作用方面来看,证据保全公证具有对有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保全的作用。公证证据保全与诉讼证据保全相比,在保全的介入时段上有所不同,诉讼证据保全通常情况下是在诉讼系属于法院后,公证证据保全则往往是在诉讼尚未开始时,甚至在纠纷尚未发生之前就可以通过公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从间接作用方面来看,证据保全公证有利于权利人更好地维护权利,实现权利;有利于化解纠纷,预防诉讼。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如何更好地固定与保全证据,成为维权工作不容忽视的关键环节。本案中的证据保全公证开展于诉讼之前,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灭失,而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能够极大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合理运用公证手段即可避免陷入证明难的困境,维权之路不再艰难。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成都公证处】

Add: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6号凯乐广场1楼1号、4楼

Tel: 962626/028-86255556(1楼办证大厅)

 86260258(4楼总部前台)

Web:www.cdgzc.com

【成都公证处城南办证大厅】

Add: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东方希望中心2栋4楼

Tel:028-86250123

【成都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

Add:成都市锦江区汇泉北路142号

Tel:028-84676546

【成都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窗口】

Add:成都市青羊区柿子巷11号

Tel:028-87347385

【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大厅公证服务窗口】

Add: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四川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49号公证窗口

Tel:028—60652633





供稿:孙艳玲

编辑:黄吴娜

审核:曾显东、刘梅梅

成都公证
1、财产(包括房产、存款、股票、车辆等)继承、赠与公证;\x0d\x0a2、遗嘱、委托书、声明书公证、收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公证;\x0d\x0a3、遗赠扶养、婚前财产、夫妻财产约定、离婚等协议公证;\x0d\x0a4、生存、死亡、经历等公证\x0d\x0a联系电话:028-86255556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