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爷爷与李婆婆相濡以沫,育有一子。但儿子从小体弱多病,夫妻俩倾尽所有的积蓄为儿子治病,每个月靠微薄的收入来支撑家庭开支,虽然日子过得捉襟见肘,但一家人能好好生活在一起,夫妻俩依然觉得很幸福。
然而,命运弄人,儿子先他们而去,留下无尽的哀思与孤独。岁月不饶人,夫妻俩身体已大不如从前,令人欣慰的是,侄孙女见他们身边没有了依靠,时常前去照顾看望,带去了不少欢声笑语,这让他们倍感温暖。
王爷爷夫妻俩与侄孙女经协商一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遗赠扶养协议是在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下自愿签订的。夫妻俩与侄孙女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侄孙女负有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也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根据王爷爷夫妻俩的需求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公证员受理了他们的公证申请,并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自然人。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遗嘱并存,则应当优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本案中,王爷爷夫妻俩通过与侄孙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既解决了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问题,也让其遗产以遗赠方式进行传承。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养老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面对老年人没有子女、或者子女长期不能陪伴在身边的情况,遗赠扶养协议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不仅能够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也可以确保协议双方权益得到保障,更好地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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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黄念
编辑:黄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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