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爷爷虽年满九十岁,仍口齿清晰、精神矍铄,想要趁自己神智还清醒时立下遗嘱,以免自己百年之后子女起争执。
李爷爷有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期间与何某生育了一女李甲,两人离婚后女儿李甲随同何某生活。几年后,李爷爷与同为高中教师的张奶奶结婚了,第二段婚姻期间有两个子女,一个是两人生育的一子李乙,另一个是继女小张,她是张奶奶第一段婚姻生育的孩子。
李爷爷主要的财产有成都的两处房屋,一处是与张奶奶共有的,另一处是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的。
由于李爷爷的父母亲分别于几十年前去世,张奶奶也于2022年去世了,因此李爷爷的法定继承人有李甲、李乙、小张三个子女,但他想要将这两套房子中属于他的份额都留给李乙。因为他三个孩子当中李乙特别孝顺,事事考虑到家里人,而自从与何某离婚后,李甲并未与自己共同生活,并且其成年后鲜有联系,至于小张,她继承了张奶奶的部分遗产,生活也不用担心。
李爷爷来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在知晓了李爷爷的家庭具体情况并查看了相应的资料后,受理了该遗嘱公证。
鉴于他年事已高,公证员联系了司法鉴定机构为其进行了行为能力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李爷爷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随后,公证员根据当事人诉求草拟了一份遗嘱,确定遗嘱内容后,李爷爷签订了《遗嘱》及其他公证申请资料。同时,公证员在录音录像下对李爷爷进行了询问,确保这是他的真实意愿,不受他人欺诈、胁迫,也充分了解办理公证遗嘱的法律后果。
在拿到遗嘱公证书后,李爷爷表示自己的一桩心头大事总算了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公证作为一项重要且普及的公证事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往往面临财产分配、家庭矛盾等问题,借助遗嘱公证,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真实意愿来分配身后财产以减少家庭纷争,同时能有效防止遗嘱被篡改,更好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爷爷年事已高,通过遗嘱公证达成了其诉求,顺利消除了心中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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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供稿:李亚男
编辑:黄吴娜
审核:曾显东、侯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