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今年46岁了,没有登记结过婚,也没有子女;母亲已经去世,父亲虽健在,但常年在生病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一个姐姐叫孙某某,没有其他兄弟姐妹。
去年,孙某生了一场大病,孙某的多年好友宋某将他送到医院。经过检查,孙某需要临时做手术,医院要求必须由孙某的亲属或监护人到医院签署相关文件,才能安排手术。
因为孙某没有其他的亲人,宋某便联系了孙某唯一的姐姐孙某某,连续打了几天的电话,孙某某都以自己有事为由,拒绝到医院来办理手续。
由于情况危急,宋某通过与医院协商,在找了多名担保人到医院签署文件后,医院同意宋某为孙某在手术文件上签字,最后,孙某顺利完成了治疗。
孙某治愈出院后,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公证。
孙某称自己只有一个姐姐在外地,常年未见,父亲生病也都是他在照顾,没有其他亲属。随着年纪越来越大,他担心自己将来生病时无人照管,生活没有保障,出现无人在手术同意书上为自己签字的情况。宋某和他已经是二十多年的朋友,他信任宋某,想委托宋某做他的监护人。
公证员了解孙某的情况后,对孙某和宋某分别进行了询问谈话,向他们分别阐明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意义、法律风险、法律后果和监护人的责任,并根据他们双方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意定监护协议。意定监护协议里面明确意定监护事项、监护职责、监护条件实现的确认方式、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公证办理完成,在拿到公证书的那一刻,孙某终于安心了。
事实上,这是一份委托书,由委托人在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明确指定另一个人为代理人,如果委托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丧失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而无法照管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权利时,由受托人来保护他的人身权利并管理他的财产。
众所周知,意定监护也是一种健康的财产规划,是保护自己免受潜在经济损失的最佳方式之一,因为我们委托了一个信任的人来管理我们的财产。失能可能在任何时候出现,我们无法选择逃避失能,但是可以选择失能时谁来照顾你。
近年来,随着我国结婚率、生育率降低,离婚人数增加,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闺蜜组团养老”、“陌生人养老”等相关社会话题不时登上网络热搜,引发网友关注和讨论。这些现象背后折射出的,是社会普遍存在的对养老生活的担忧,更是人们对个人生活享有更多可控性的需求。意定监护很好地缓解了这些社会问题带来的矛盾,成为解开这一困局的金钥匙。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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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供稿:蒲迪
编辑:黄吴娜
审核:曾显东、侯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