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女士来到成都公证处咨询,其祖父王甲于近期去世,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其单独所有的一处房屋全部指定由孙女王女士受领,受领后房屋所有权为王女士单独所有,其配偶不享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孙辈不是爷爷奶奶的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该“遗嘱”实际为遗赠,王女士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公证员询问后得知,王女士的家庭情况较为复杂,其祖父王甲一共有两段婚姻。
王甲与张兰结婚时均为初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分别是王三、王四。其中,王三先于王甲去世,有三个子女;王四及其配偶在王甲之后相继离世,共养育五个子女。
在张兰去世后,王甲与李欣再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王五、王六,王女士系王六的女儿;李欣系原配丈夫李某去世后与王甲再婚,与李某共养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李七、李八、李九,与王甲登记结婚时李七已结婚,李八已成年工作,唯有李九尚未成年,与王甲一家共同生活。
王甲膝下儿孙满堂,虽各自忙碌,却也时常牵挂着他。但最让王甲感到温暖与欣慰的,是孙女王女士。王女士自幼便与祖父王甲亲近,长大后常去看望,悉心照料祖父生活的点点滴滴,周到体贴,王甲十分感动,思虑之后,决定把房屋留给一直陪伴在身边的孙女继承。
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公证员耐心细致地为王女士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未发现王甲的遗嘱存在无效事由,确认为有效遗嘱,公证员受理了王女士的申请。
根据王女士的陈述及提交的材料,公证员与王甲的法定继承人联系,告知遗嘱内容,了解是否还有其他遗嘱,对遗嘱的真实性、唯一性等情况进行核实。经过全面的核查后,公证员按照程序为王女士出具了公证书。
本案中的当事人有以下几项继承特征:再婚夫妻、继子女、转继承、代位继承,有形成抚、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有未形成抚、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涉及情况复杂,通过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确保了遗产能够按照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进行有序继承,为遗嘱继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有效避免家庭纷争,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成都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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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60258(4楼总部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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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证处城南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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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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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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