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话公证】变更抚养权公证,解决孩子“入学难”

文摘   2024-07-24 16:58   四川  

近日,张先生与王女士面带愁容地来到成都公证处,称孩子在入学时遇到了难题,希望能找寻到解决的办法。

原来,张先生与王女士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个女儿张小小。

几年前,张先生与王女士因感情破裂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张小小由父亲张先生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

现在,张小小已经到了入学的年纪,为了孩子能获得更好的教育,王女士与张先生商量后,准备带张小小去外地的学校上学,但在办理户籍迁移及入学手续时,却被告知需要提供经公证的《变更抚养权协议》。

公证员详细了解基本情况后,表示可以办理公证,并告知了应提供的资料及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的法律后果。同时,公证员建议办理公证时,女儿张小小也一并到场。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就张小小的抚养权变更情况以及生活现状对张先生、王女士进行了询问,并特别询问了张小小的意见。在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及未成年人张小小的真实意愿后,公证员拟定好了《变更抚养权协议》,并交由当事人确认协议内容。

明确了三人意思表示真实后,公证员予以公证,当日便出具了公证书。


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明确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并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于这种涉及重大人身关系的变更,签订协议并办理公证是一种方便而又严谨的方式,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规范协议内容,减少纠纷、化解矛盾,也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成都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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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962626/028-86255556(1楼办证大厅)

 86260258(4楼总部前台)

Web:www.cdgzc.com

【成都公证处城南办证大厅】

Add: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东方希望中心2栋4楼

Tel:028-86250123

【成都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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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28-84676546

【成都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窗口】

Add:成都市青羊区柿子巷11号

Tel:028-87347385

【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大厅公证服务窗口】

Add: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四川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49号公证窗口

Tel:028-68381009转49号窗口





供稿:杨柳

编辑:黄吴娜

审核:曾显东、刘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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