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先生与王女士面带愁容地来到成都公证处,称孩子在入学时遇到了难题,希望能找寻到解决的办法。
原来,张先生与王女士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个女儿张小小。
几年前,张先生与王女士因感情破裂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张小小由父亲张先生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
现在,张小小已经到了入学的年纪,为了孩子能获得更好的教育,王女士与张先生商量后,准备带张小小去外地的学校上学,但在办理户籍迁移及入学手续时,却被告知需要提供经公证的《变更抚养权协议》。
公证员详细了解基本情况后,表示可以办理公证,并告知了应提供的资料及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的法律后果。同时,公证员建议办理公证时,女儿张小小也一并到场。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就张小小的抚养权变更情况以及生活现状对张先生、王女士进行了询问,并特别询问了张小小的意见。在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及未成年人张小小的真实意愿后,公证员拟定好了《变更抚养权协议》,并交由当事人确认协议内容。
明确了三人意思表示真实后,公证员予以公证,当日便出具了公证书。
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明确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并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于这种涉及重大人身关系的变更,签订协议并办理公证是一种方便而又严谨的方式,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规范协议内容,减少纠纷、化解矛盾,也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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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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