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向公司缴纳出资款仍不具有股东资格?

财富   2024-10-06 00:19   湖南  


投行法库粉丝微信群,现已为粉丝谋取的福利有:


1、免费分享私藏多年、价值5999元的投行资料包;2、不定期会在粉丝群分享投行或法律类干货文件;3、不定期组织公益类的企业普法培训;烦请有需要的粉丝及时扫码入群,群满即止。如有需要烦请关注公众号回复“粉丝群”加客服微信入群!




投资人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后,未完成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备案、未在中国结算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的,尚不具有股东资格


阅读提示:

本文介绍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中,投资人与挂牌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被依法解除,解除后挂牌公司主张投资人已经认缴出资款因此已经成为股东,故投资人要求返还增资款系抽逃出资,投资人则认为自己尚未完成法定审查备案、登记要求,故不具有股东资格,可以要求挂牌公司直接返还增资款,双方就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产生较大争议。

裁判要旨

股东实际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需要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缴纳出资款为实质要件,完成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为形式要件。

在认购“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中,如全国股转公司未就案涉股票发行完成备案审查、出具股份登记函,以及中国结算未对发行股份进行登记,投资人请求确认其不具有股东资格的,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16年3月9日,一恒贞公司与金一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约定:

一恒贞公司向金一公司定向发行股份9367万股,对价14×××70元,如协议签署后一恒贞公司未能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则协议解除;


(二)2016年4月28日,金一公司向一恒贞公司账户汇入股份认购款14×××70元。

但一恒贞公司未将该认购款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导致案涉股票发行无法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


(三)金一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股份认购协议》并确认自身不具有一恒贞公司的股东资格;


(四)河南高院一审认为,在全国股转公司未就案涉股票发行完成备案审查、出具股份登记函,以及中国结算未对发行股份进行登记的情况下,金一公司请求确认其不具有股东资格,应予支持;


(五)一恒贞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投资人何时实际取得股权、具有股东资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投资人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国股转公司完成对新增股份的备案审查程序并在中国结算办理股份变更登记之后,才实际取得股权、正式具有挂牌公司股东资格。

在未完成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备案、未在中国结算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投资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不具有挂牌公司股东资格的,应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在类似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笔者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相关司法判例总结实务中的要点如下:

1、在“新三板”挂牌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性质上属于开放公司,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规则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投资人缴纳股份认购款并非取得挂牌公司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的形式要件要求,即完成全国股转公司的备案审查与中国结算股份登记之后,投资人才能实际、完整地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


2、增资协议中约定了解除条款的,当解除条件达成时,增资协议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规则予以解除,但解除后投资人能否要求符合投资款则要看是否已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本案中,金一公司之所以在主张解除《股份认购协议》的同时主张确认其不具有股东资格,即是因为如其还未成为公司股东、出资还未成为公司财产时,金一公司则有权在案涉《股份认购协议》解除后直接要求一恒贞公司返还投资款,而不构成抽逃出资。(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

相关法律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订)


第四条  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第三十九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正)


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对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定向发行等申请及主办券商推荐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的公告》(股转公告〔2023〕40号)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在披露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审核系统报送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关于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3年1月18日实施)


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公众公司委托办理其股份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公众公司应当与本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众公司股份应当存管在本公司,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对股份实行无纸化管理。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就金一公司是否具有一恒贞公司的股东资格的详细论述:


本院认为,金一公司不具有一恒贞公司的股东资格。

挂牌公司应当在验资完成后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后根据审查结果出具股份登记函,主办券商协助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结算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本案中,全国股转公司的复函载明中国结算进行股份登记并出具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后,认购方方可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这表明,只有一恒贞公司取得股份登记函并在中国结算进行股份登记,金一公司才能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在一恒贞公司未取得股份登记函导致金一公司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下,金一公司的交易目的不能实现,此时,认定案涉定向发行行为完成并且金一公司取得一恒贞公司股东资格,不具有实际意义。

一恒贞公司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为据主张金一公司缴纳出资即取得股东资格,难以成立。

案件来源

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78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笔者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 投资人主张确认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必须满足出资的实质要件和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


案例1:云南华强工贸有限公司、怒江兴源中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与云南贡山华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613号】


当事人主张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以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是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

股权取得实质要件是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而取得股权,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股权取得形式要件多见于股东完成出资后在公司章程上的记载、股东名册上的记载和工商机关的登记。


(二)依据有效股份转让协议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并已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即使受让人未支付股份认购款项,原股东依然丧失股东资格。


案例2:刘某伟、石横特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9民终531号】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均未向刘可伟支付转让款,但石横特钢公司据此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刘某伟不再是石横特钢公司工商登记的在册股东。

本院认为,刘某伟与三个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虽然三个第三人尚未支付股价,但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石横特钢公司根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在工商部门进行股东变更,刘某伟不是工商登记在册股东,因此可以认定刘某伟已按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股权交付义务,刘某伟已不具备石横特钢公司的股东资格。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投行法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赞”“在看”,拜托了!


声明:本文图片及内容于网络、“公司法权威解读”,感谢各位作者“唐青林、李舒、王盼的辛勤原创。若本公众号转载中涉及版权问题,敬请与管理员(18316993761,微信同号)联系删除,谢谢



【大湾区】不良资产投资微信群二维码

欢迎扫码加入,后续将组织大湾区(深圳、广州等地)不良资产项目对接及处置等专业研讨活动,为更多投资方物色筛选更多优质的不良资产投资机会。

同时将安排内部沙龙,分享不良资产投资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交易方案设计、不同级别的投资资金解决方案、资产评估解决方案、财务及税务风险分析。


投行法库
我是一个智库,汇聚投行所需商业法律财会知识,教你像投资大咖那样思考问题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