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起诉状》充分说明诉讼是技术活儿,委托专业人员有多重要

财富   2024-10-10 00:01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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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微信群里看到下面这样的一份《起诉状》,大家看看,有何评价?

据说,这份起诉状是原告花钱找人书写的,想要据此不再聘请律师去打这场官司。


有人评价,这份《起诉状》的水平,超过了大多数的律师,原告据此起诉官司没问题;

也有人评价,这份《起诉状》,犯了严重的法律错误,原告如此诉讼可能本来赢得官司,可能会被判决败诉。

究竟得出如何的评价,也体现出了评论者的法律专业水平及司法实践水平。

烟语君语,这份《起诉状》中,除了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错误、回避了本案欠款诉讼时效这一重点事实之外,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混淆了法律关系,将买卖合同的欠款纠纷,按照不当得利来起诉了。

由此可见,诉状的书写者,也太业余了,这个案子司法结果堪忧。

按照我的民法体系的实体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法规定,债权分为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几类,据此分类由权利人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向法院主张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由法院区分案件法律关系进而区分案由的审理案件,最终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现实中,一直流传着这种一种说法,打官司,只要去法院把事实说清楚了,准备好或者按照法官的要求提交证据就可以了,即便提出的主张或看法不正确,法官也会按照事实和证据判处案件的。

一些业务不精的法律人的说法则是,打官司不用去细究什么法律关系、诉讼案由,即便原告主张的不对,法官也会按照正确的案由帮原告纠正过来继续审理,只要欠钱不还的,打赢官司是必须的,否则就是法官偏袒对方,不依法办案。


这两种司法认识及法律观点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再如,北京高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第15条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不正确或不存在,法官行使释明权后,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应当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事实不一致,属于在法律关系确定的情况下对实体问题的认定,法官行使释明权后,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应当从实体上作出判决。

辽宁高院《关于商事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则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3条规定,法院发现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依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并不一致,应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不知而未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的,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即告知当事人如何变更诉讼请求以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但释明权的行使应严格限制于告知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可能性,以避免损害法官的中立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影响法院按照其原来的请求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据上可见,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时,法院会进行释明,征求当事人是否变更,但绝不是法官就会由此指导当事人打官司,“以避免损害法官的中立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当事人拒不变更,或是变更不当导致主张的案件事实跟诉讼请求不一致的,后果要么会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要么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如果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此前,曾经有网友向烟语君问过一个案子,其跟人合伙经营饮品店,后因疫情影响没有开成,由此产生了投资款的清退问题。

其在网上找了一个人,花了几百元也是写了上文中类似的一份《起诉状》,起诉的案由也是“不当得利”,被你告知,如此起诉,不用找律师代理,法院肯定会判胜诉。

案件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书认定,根据聊天记录等证据及被告答辩认定,其跟对方形成的是合伙关系,并被不当得利,经过释明后,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及诉讼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网友询问烟语君是否需要上诉,烟语君的答复是,法院的处理没有问题,上诉了也是白搭,你还想要这笔钱的话,这个案件是可以按照合伙纠纷重新起诉的。

起诉之前,在当地找个专业律师,把所有的证据都提供给人家,听听专业律师的意见。

如果放心的话,或是找不到可靠的律师,就多询问几家。

不过,一定要记住,不要在网上咨询,涉及合伙纠纷的,网上那三言两句的咨询,得不到专业化的答复。

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根本不同于汉语理解上的不当得利。

按照汉语的理解,一切债务及侵权乃至违法纠纷,获利方都可以称之为不当得利,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专指的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

”两者,根本不是一个概念,按照汉语理解的意思去打官司主张,让法官去支持你,不被碰的鼻青脸肿才怪。

此外,不要寄希望于司法解释中的“法官释明”,法官释明不是法官帮着或指导原告打官司,充其量就是提出问题,是否变更及如何变更,还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

也不要简单化认识“变更诉讼请求”,一个案子变更了诉讼请求,意味着主张的相应案件事实就要发生变更,否则很容易产生诉讼主张与事实主张不一致的地方,很容易被法官或对方抓住漏洞,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根据以上分析,还有人员觉得上述的《起诉状》优秀或是问题不大吗?

行业内有句话是,法律行业,是一个好汉子不屑干,赖汉子干不了的行业。

法律行业,包括法官,终究都是为人办事领取报酬或工资的服务行业,是志在独挡一面的“好汉子”不愿意从事的;

可另一方面,法律行业又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行业,真的不是自己看了几个法条,甚至是仅仅通过了所谓的法考,就可以胜任的。

对于需要打官司的人而言,找到一个专业且负责的法律从业者帮助,尤其重要,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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