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结案后,当事人起诉律所、律师,要求退还律师费,并索赔100万

财富   2024-10-04 00:00   湖南  


投行法库粉丝微信群,现已为粉丝谋取的福利有:


1、免费分享私藏多年、价值5999元的投行资料包;2、不定期会在粉丝群分享投行或法律类干货文件;3、不定期组织公益类的企业普法培训;烦请有需要的粉丝及时扫码入群,群满即止。如有需要烦请关注公众号回复“粉丝群”加客服微信入群!





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调解无错案”是诉讼圈广为人知的一句话,大意是判决、裁定可能会因判错、裁错成为错案,而调解是基于当事人自己意愿的,不会成为错案。


对于律师而言,调解结案的案子或许很难成为错案,不过调解结案的案子,也可能会给律师带来纠纷,比如这个案件。


2021年,上海某律所及该所的秦律师、高律师就被当事人汪美丽(化名)起诉了,认为秦律师、高律师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滥用代理权限,签订载明有固定付款期限的民事调解书,构成根本违约。


汪美丽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于2021年7月16日解除;


2、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汪美丽律师服务费18万元;


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汪美丽以1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为标准自2021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4、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汪美丽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汪美丽诉请的各项损失都和其在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有关,具体构成为:


1、2017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清偿的房屋贷款102万余元;


2、和案涉房屋有关的其他案件的律师代理费损失19万元;


3、为购买案涉房屋于2018年5月9日支付的契税费用75458元;


4、支付的维修基金费用7207.70元;


5、支付的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物业费用22959.60元;


6、为案涉房屋购买家具支付的款项13293.15元。


事情还得从案涉房屋的由来说起,这房子虽然产权人只有汪美丽一个人,但其实是汪美丽和其朋友柳小艳(化名)一起出资购买的。



案涉房屋总价在1000多万,首付款237万余元都是柳小艳出的,剩下的是银行按揭,贷款人只有汪美丽一人。


为什么柳小艳出资没上名字,也没做按揭人呢?


因为柳小艳是外地户籍,被限购了。


房屋面积补差,前期的物业费。


起先的两个月房贷等7万余元也是柳小艳出资的。


后来,汪美丽与柳小艳因案涉房屋发生争议,柳小艳就停止供按揭贷款,并在2017年10月到闵行区法院起诉了汪美丽,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案涉房屋。


柳小艳的诉讼请求起初为要求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后变更为:


1、判令汪美丽返还案涉房屋的首付款2378689元;


2、判令汪美丽返还案涉房屋贷款41200元;


3、判令汪美丽返还案涉房屋面积补差价款24405元;


4判令汪美丽返还案涉房屋物业费6887.88元;


5、判令汪美丽赔偿损失1601311元。


为了保住案涉房屋,汪美丽遂到某律所聘请了秦律师、高律师代理,高律师是一名新律师,挂名协办的,本案承办律师是秦律师。


聘请律师合同约定:


承办律师为秦律师,代理阶段为一审、二审、执行阶段


案件代理费为18万元;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承办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汪美丽的合法权益。


合同签订后,汪美丽依约支付了律师服务费18万元。


诉讼过程中,汪美丽和柳小艳都愿意调解,秦律师遂推动、操办此事。


汪美丽提出希望柳小艳解封,让其用一个月左右时间卖房,拿卖房款来归还柳小艳诉争的钱款。


当时上海房市走势是向上的、活跃的,房子还算比较好卖。


2018年4月13日,秦律师通过微信联系汪美丽。


秦律师:下周一柳小艳会过来当庭调解,另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需要固定的债权债务金额和明确的时间期限,你发给我的协议内容可以写到笔录中,但出不了法院的调解书。


汪美丽回复:首付2378689-前两月月供41200-房屋补差价款24405-物业费6887.88共2451181.88(柳)。


秦律师:知道了。


汪美丽称:这个是固定的债权债务金额,但是时间期限只能以房屋出售后算,这个真固定不了。


2018年4月14日,秦律师通过微信将草拟的和解协议发送给汪美丽。


同日,汪美丽与柳小艳签订《和解协议书》


该和解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


一、案涉柳小艳为案涉房屋前期支付的2451181.88元由汪美丽归还给柳小艳。


二、柳小艳最迟在2018年4月16日向法院提出解封,若在解封后一个月内汪美丽将案涉房屋出售成交,且出售的价格不低于双方在此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


则成交价格减掉双方各自在此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后,余下费用按柳小艳30%汪美丽70%的比例进行分配。


若成交价格低于上述“所有费用”,则损失部分同样按照前述比例分摊。


若一个月内案涉房屋未出售成交,则汪美丽可选择以该房产做二抵或其他方式贷款后,用以支付柳小艳的首付、汪美丽后续的每月按揭及案涉房屋产生的其他费用,二抵利息或贷款利息一并计入其中。


贷款到账三日内,汪美丽支付柳小艳30万元或最多不超过二抵或贷款总额的70%,以二者低者为准(二抵或贷款总额剩余30%用以支付后续的按揭),剩余部分在房屋出售后或在申请其他贷款后付清……


在此期间,汪美丽可选择不出售房屋保留所有权,汪美丽自行解决资金问题并按第一条金额以及柳小艳的代理费19560元、诉讼费十万元及家具费和柳小艳在此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计二十万元,按双方协商约定的方式支付给柳小艳……


四、双方同意庭内和解,如未在庭内和解,本协议亦对双方有约束力。



2018年4月16日,秦律师、高律师作为汪美丽的代理人,参加闵行法院组织的案件调解,调解笔录载明,柳小艳:我们于2018年4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书,已提交给法院,希望能够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调解。


秦律师:是的,我们达成了和解。


见上述和解协议书。


柳小艳:关于本案,希望汪美丽归还2451181.88元……


放弃赔偿损失的诉求。


秦律师:是的,我们同意这个金额2451181.88元,上述金额在2018年6月15日之前付清。


柳小艳:这个调解的具体操作我们有和解协议书为准,具体金额的支付以和解协议书中记录的来执行。


秦律师:同意,我们今天在和解协议书中都写清了,也提交法院。


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主文如下,一、汪美丽于2018年6月15日之前向柳小艳归还款项以2,451,181.88元计……


对于上述调解协议原、被告有无补充?


柳小艳:再次确认本调解书中的具体返还款项以和解协议书中来操作。


秦律师:同意。


同日,闵行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载明: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汪美丽于2018年6月15日之前向柳小艳归还款项合计以2451181.88元计;


二、柳小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80元,由柳小艳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同日,汪美丽打电话给秦律师并录音。


汪美丽:刚才我在忙,没太留意您跟我说什么,您说加了一句话,说是以调解协议做参照是吧?


秦律师:对,调解书上有两句话,就两句话,一句话就是说数额一共是多少,两百多万,第二句话是两个月内付钱。


汪美丽:两个月内付钱?


秦律师:对,你不是原来在协议书写的一个月内交房付钱吗?


对不对?


汪美丽:上面写的是一个月内如果卖出了才付钱。


秦律师:是,对,没问题,然后就是说,我后面加了一句,我在协议书上加了一句什么呢,调解书之外的内容按照协议书来执行,实际上就是按照协议书来执行的。


汪美丽:哦……行。


秦律师:调解书之外的内容按协议来履行。


汪美丽:那就是两个月之内如果房子没出售的话也不用还她钱是吧?


秦律师:没出售就按照协议书来执行,好吧?


汪美丽:明白,行。谢谢,是您加的还是对方加的?


秦律师:我加的,本来就是按协议书,协议在前,调解书在后,那我肯定得加一句话。


汪美丽:好,那谢谢您。


2018年4月26日、2018年4月29日,汪美丽又两次与秦律师进行电话沟通并录音。


其中,2018年4月26日的通话内容为,汪美丽:调解协议内的内容是6月15号之前归还两百多万……


这个和我跟柳小艳自己写的那个调解协议是相悖的呀。


秦律师:所以说调解协议外的内容还是按照这个我们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来履行……


汪美丽:因为毕竟有一个时间节点,如果时间节点之前没有以合适的价格卖了的话,钱我是给不出来的。


秦律师:给不出来的话,就是按照双方之间的调解协议来处理。


汪美丽:你确定吗?


秦律师:确定没问题。


2018年4月29日的通话内容为,汪美丽:秦某,我想问一下法院那个庭内调解协议签字了吗……


秦律师:调解协议都签字了。


汪美丽:它不是有个期限吗,说6月15号前归还,但是与我和柳小艳自己出的那份协议相冲突了。


秦律师:冲突往后了呀,我们的时间比原来长了啊。


汪美丽:原来是怎么说啊?


秦律师:原来协议上好像是一个月还是多长时间,我往后已经延期了。


汪美丽:根本就没写啊。


是说房子以合适的价格出售以后,根本就没写……


秦律师:就是写了一个月,上面写了一个月挂牌出售。


汪美丽:但是说要以合适的价格才能出售的。


秦律师:那就卖不掉就按照我们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来。


汪美丽:但是法院那个里面没体现。


秦律师:我们这个协议里面不是在后面加了一条吗,你没看到?


汪美丽:那个您寄出来了吗?


秦律师:一起寄了两份,法院调解书和我们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一起寄给你的……


汪美丽:那寄出来了之后这样,如果那边已经签字的话是不是还需要签一个执行和解确认书?


就表明法院调解书您那边不是已经签字了嘛,但是我们双方仍然同意按照我和她之前签的那个和解协议履行。


秦律师:有的呀,我们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上有的,我后面另外加一条了。


汪美丽:那行,等我收到之后我看一下。



因为汪美丽比较担心到时候付不出款,被柳小艳申请强制执行,在秦律师指导下,2018年5月2日,汪美丽与柳小艳签订《法院民事调解书之执行确认书


《法院民事调解书之执行确认书》载明:双方确认,闵行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中所述双方达成协议第一点“一、汪美丽于2018年6月15日之前向柳小艳归还款项合计以2451181.88元计”,双方同意不按此执行,具体相关事宜按照双方于2018年4月14日签署的和解协议书约定执行。


后,柳小艳如约申请解封。


解封后,汪美丽没有售出房屋,也没有办理二押,没有支付柳小艳任何款项。


2018年8月,柳小艳就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汪美丽的债务向闵行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闵行法院于2018年9月3日再次查封案涉房屋,并对汪美丽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15日等强制执行措施。


2018年12月11日,闵行法院在执行到人民币46047.03元后,余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的汪美丽很恼火,其把这一切都怪罪到秦律师身上,认为自己提出卖房后才付款的,却被秦律师调解成固定期限付款了,因为秦律师代理不当,让其吃苦受罪了。


此后,汪美丽向司法局反馈秦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背律师职业操守等不当行为。


2019年6月19日,司法局作出《答复意见书》,载明:秦律师依据授权代你参加调解,签署民事调解书,并未超出委托人授权权限。


但秦律师代你签署的民事调解书与你的真实意愿不符,此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但没有证据证明秦律师系恶意为之。


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应予行政处罚事项,对此我局不予受理。


2021年1月5日某银行在静安法院起诉汪美丽,要求汪美丽归还其为购买位于案涉房屋所借款项。


2021年4月6日,静安法院判决,判令汪美丽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5210780.39元、利息1266.12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等。


后,因汪美丽未履行前述债务,某银行向静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汪美丽收到静安法院通过12368短信平台发送的通知:


汪美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你名下案涉房屋。


上述不动产于2022年3月1日拍卖成交,成交价10160000元。


扣除应由你承担的过户税费798285.70元、执行费53970.51元、预留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9499.35元、拍卖辅助机构服务费102960元后,可分配金额为9175284.44元。


汪美丽购买案涉房屋是投资谋利的,她算了一下账,发现扣除各项成本后,自己居然亏了。


她认为这些亏损都是秦律师造成的,遂提起了本文开头的那起诉讼。



汪美丽诉称,律所、律师作为受托人,应当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维护汪美丽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知晓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签署民事调解书会对汪美丽产生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后果。


秦律师在明知汪美丽并无其他还款资金来源,需通过房屋处置变现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下,未向汪美丽披露和解协议书无法阻断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力的风险,仍违背汪美丽的真实意愿,滥用代理权限,代理汪美丽与柳小艳签订载明有固定付款期限的民事调解书,构成根本违约,汪美丽据此有权解除委托合同,要求律所、律师三被告连带返还全部律师服务费、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同时,三被告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导致汪美丽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房屋被拍卖,对汪美丽造成严重损害,依据有偿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连带赔偿汪美丽相应损失100余万元。


汪美丽本案也聘请了一名北京律师代理。


某律所辩称,不同意汪美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律所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代理合同项下全部受托义务,且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汪美丽无权主张返还律师服务费或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即便法院认定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某律所承担的返还义务也仅限于扣除已付出实际工作量对应的律师服务费后的剩余费用。


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应当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此外,汪美丽被申请强制执行系因柳小艳未遵守与汪美丽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法院民事调解书之执行确认书》造成,与三被告无关。


汪美丽所主张的损失系基于房屋本身产生,已经包含在房屋拍卖价格之内,与三被告的行为不存在关联,无权要求三被告赔偿。


秦律师辩称,不同意汪美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汪美丽的诉请系基于诉讼代理合同,而秦律师并非合同签订主体,仅仅是某律所委派的工作人员,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秦律师已经代理汪美丽参与闵行法院审理的汪美丽与柳小艳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代理汪美丽出庭、应诉答辩、参加调解等。


经调解,汪美丽已经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故诉讼代理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此外,秦律师代理汪美丽参加诉讼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


调解是对汪美丽最有利的诉讼方案,法院判决会判10日内付款,不可能比两个月时间长,更不可能判决卖房后付款。


签订调解书的目的系为了履行《和解协议书》,由柳小艳申请解除对房屋的查封,由汪美丽出售房屋后返还柳小艳款项。


2018年4月16日,秦律师代理汪美丽至闵行法院参加调解,通过电话向汪美丽汇报调解方案,经汪美丽同意后,以合法的意思将汪美丽的诉求固定下来,并与柳小艳在调解笔录上明确约定实际按照《和解协议书》履行和操作,按照该约定汪美丽不可能被申请强制执行。


然,汪美丽未按照《和解协议书》约定于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长达四个月期限内出售房屋或办理房屋二次抵押贷款,柳小艳也未遵守与汪美丽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法院民事调解书之执行确认书》之约定,才导致汪美丽被柳小艳申请强制执行,该后果与秦律师的行为不存在关联。


因此,汪美丽无权要求解除诉讼代理合同,也无权主张返还律师服务费或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即便法院认定合同解除,合同已履行部分对应的律师服务费不应返还,某律所应返还的律师服务费金额最多为5万元。


至于汪美丽主张的其他损失,均与秦律师的行为无关,其中房屋贷款、物业费、契税、维修基金等损失,系汪美丽作为房屋产权人应当承担的费用,并且已通过房屋拍卖得以弥补;


汪美丽购买的家具、家电亦可以在房屋被强制拍卖前取回,如汪美丽怠于取回或放弃,相应损失应由汪美丽自行承担。


高律师自始至终没有出庭,其书面辩称,其并非诉讼代理合同的签订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返还或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汪美丽对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柳小艳述称,柳小艳不存在违反与汪美丽之间约定的行为。


柳小艳确实与汪美丽签订过《和解协议书》《法院民事调解书之执行确认书》,根据《和解协议书》之约定,汪美丽应在协议签订后两个月之内出售房屋或办理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并支付柳小艳相应款项,但汪美丽未在前述约定期限内出售房屋或办理房屋二次抵押贷款,故柳小艳向闵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美丽的财产。


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法院认为,《聘请律师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汪美丽与某律所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某律所应按照汪美丽的指示,并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处理委托事务。


案涉委托合同有别于一般事务的委托,该合同标的系受托人依据其对法律知识方面的专业特长,为委托人提供的诉讼代理服务,相应合同目的系为委托人提供与律师行业普遍专业程度相当的诉讼代理服务。


根据汪美丽与秦律师的微信及电话沟通记录,秦律师明确知晓汪美丽希望按照《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方案履行付款义务,其于代理汪美丽参加调解当时及调解之后,主观上也认为对汪美丽、柳小艳产生法律拘束力的系《和解协议书》而非民事调解书,显然未判断出其代理汪美丽与柳小艳达成较《和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的调解方案后,汪美丽如未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固定付款期限前履行债务,则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重大风险,也未向汪美丽披露该法律风险并提出妥当的法律建议,致使并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汪美丽陷入错误认识,接受调解。


基于此,某律所未能尽到受托人、专业从业人员的勤勉义务,代理行为存在不当,构成违约,汪美丽委托某律所提供与律师行业普遍专业程度相当的诉讼代理服务之目的未能实现。


汪美丽据此享有法定解除权。


汪美丽在本案中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委托合同,该合同自起诉状送达某律所之日,即2021年10月11日起解除。


本院根据某律所提供的诉讼代理服务,酌情确定其应返还汪美丽的律师服务费金额为15万元。


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对于汪美丽主张的损失,其基于案涉房屋返还的房屋贷款,支付的契税、维修基金费用、物业费,购买家具支付的货款,于静安法院及闵行法院案件中聘请其他律师提供诉讼代理服务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均系其为取得资金使用权、房屋及家具的物权或接受相应服务而支付的对价或费用,与某律所从事的代理行为之间并无关联,本院不予支持。


秦律师、高律师并非案涉委托合同项下的合同主体。


作为某律所指派的工作人员,秦律师、高律师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对某律所发生效力,相应法律后果应由某律所承担。


故,对于汪美丽基于委托合同关系要求秦律师、高律师承担连带返还或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2022年10月26日,一审判决:


一、确认汪美丽与某律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于2021年10月11日解除;


二、被告某律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汪美丽律师服务费15万元;


三、被告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汪美丽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四、驳回汪美丽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双方是否有上诉,以及若有二审,二审处理结果如何等,明律没有检索到。


对于一审判决,明律觉得裁判得有点重了。


秦律师在调解过程中的一些判断与言论确实有瑕疵、有错误,但不应承担如此重的判罚。


秦律师的过错行为并没有对汪美丽的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不调解,判决的话,败诉应该是可预期的结果,法院也只会判十日内付款,汪美丽不履行判决,也一样会被申请强制执行,被拍卖房屋,被限制高消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拘留倒不一定有,要看具体情况的。


从因果关系而言,汪美丽被限制高消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拘留的直接原因是其本人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和解协议书》、《法院民事调解书之执行确认书》之约定。


柳小艳收到了钱款,肯定不会,也没有理由去申请强制执行了。


没有强制执行,也就不会有后面的被限制高消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拘留,被司法拍卖案涉房屋了。


汪美丽被强制执行的重大法律风险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秦律师没给其完全说清楚,也不在于签署了民事调解书,而在于汪美丽没有付钱。


即便没有民事调解书,也会有民事判决。


民事判决书的判项不会比民事调解书更有利的。


秦律师确实应该为自己的过失、过错买单,但全部买单,法院判得有点儿过了。


所谓法律共同圈的法官,应该也知晓秦律师的过错过失并没有实质性损害汪美丽的权益,也和汪美丽被限制高消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拘留,被法拍案涉房屋的因果关联性较差,但仍然作出了比较严苛的判决。


唉……



收18万元,退还15万元,扣掉税费,等于全退了。


秦律师这单等于白干了,还惹了一身骚。


所以说,律师执业务必要如履薄冰,小心谨慎,安全第一。


一旦出了事儿,不定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和处罚、裁判。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投行法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赞”“在看”,拜托了!


声明:本文图片及内容于网络、“陈明东耳西来、 明律如是说”,感各位作者“明律”的辛勤原创。若本公众号转载中涉及版权问题,敬请与管理员(18316993761,微信同号)联系删除,谢谢


【大湾区】不良资产投资联络人微信

欢迎扫码加入,后续将组织大湾区(深圳、广州等地)不良资产项目对接及处置等专业研讨活动,为更多投资方物色筛选更多优质的不良资产投资机会。

同时将安排内部沙龙,分享不良资产投资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交易方案设计、不同级别的投资资金解决方案、资产评估解决方案、财务及税务风险分析。


投行法库
我是一个智库,汇聚投行所需商业法律财会知识,教你像投资大咖那样思考问题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