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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引导科研人员和各类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规范开展负责任的科学技术研究,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印发了《关于发布〈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2023)〉的通知》(国科督函〔2023〕15号)。
该规范指引共11个部分,针对不同主体,提出了开展负责任研究应普遍遵循的科学道德要求和学术研究规范,进一步推动弘扬科学家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普遍共识和自觉行动。科研人员应严格遵守该规范指引。
我们将分11期进行推送,下面是第八期:学术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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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2023)》原文。
八、学术交流与合作
1. 开展学术交流,应发扬学术民主,尊重首创,坚持公开透明。不得利用自身权威、地位或掌控的资源压制他人学术观点。
2. 开展学术批评或应对他人批评与质疑时,应本着科学精神和专业态度,开展理性质疑和批评,排除个人恩怨、利益冲突等非学术因素的影响,不宜公开发表过激言论,不轻易将科学分歧诉诸舆论或利用网络舆论裹挟学术讨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打击报复。
3. 合作研究各方应事先通过协议等形式约定权利义务、责任与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发表与署名、研究数据及成果的归属、知识产权安排和争端解决机制等事项。研究的成本与收益应在合作各方之间合理分配。
4. 参与多学科或跨学科合作研究的各方应了解相关学科的研究规范和惯例。对不同学科之间存在的差异,应事先磋商并达成协议,确保合规性。
5. 在合作研究中应确保数据来源合规,保证数据质量,必要时应验证来自合作方的数据。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的原则下,相关研究数据、研究结果都应按约定对合作者公开。
6. 在国际合作研究中应严格遵守我国和合作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科研管理与监督相关规定。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合作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或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应立即告知合作方,必要时暂停或终止合作。
7. 在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相关数据的,须按相关要求履行报批程序,严格遵守科技保密和特定研究成果发表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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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 焦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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