槌落有声 | 第十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吴江法院斩获2个二等奖,1个三等奖!

政务   2024-10-29 15:28   江苏  


2024年10月26日至27日,第十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举办。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对本届论坛征集到的1300余篇会议论文进行了汇编整理和专业遴选,并通过第三方专家评审,最终评出一等奖80篇,二等奖120篇,三等奖150篇。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篇论文获评二等奖,1篇论文获评三等奖。

(图片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



二等奖


《破产语境下董事信义义务的现状考察与制度构建》

作者:向军

论文摘要:

新公司法的修订建立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突破了董事仅对公司和股东负有信义义务的传统公司法理论,为企业破产语境下董事信义义务的制度构建提供了责任基础。由于公司濒临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后董事信义义务制度的不完善,公司破产后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公司破产挽救难度整体较大。根据风险负担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和相机治理理论,董事信义义务的对象是动态的而非恒定的,当公司濒临破产时或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剩余价值索取权和控制权应该属于债权人,此时债权人应作为位阶第一位的信义义务对象。企业破产法修订时应引入公司濒临破产下董事挽救义务和申请破产强制义务、受理破产申请后董事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和重整自行管理中的勤勉义务。董事违反上述信义义务时应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补充赔偿责任,但其提供证据证明有符合商业判断规则等免责事由的除外。



《论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保留出资人权益的司法规则》

作者:王蔚珏、王率先

论文摘要:

如何有效提高中小微企业重整成功率在司法实践中应予以关注,该问题的关键在于构建保留出资人权益的稳定司法规则。中小微企业资产少,重整价值集中于持续运营能力产生的预期收益,其出资人兼具经营者身份,上述特点决定了该类重整案件中应当保留出资人权益。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绝对优先原则伴随重整制度产生,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不足,域外法已进行了相应反思和完善,该原则不应成为保留出资人权益的阻碍。综上,人民法院应在司法实践中对现行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更为合理的适用解释,并从出资人配合破产事务,为破产企业注入新的资源并产生未来收益;债权人所获清偿条件不低于清算程序,且出资人的待遇不优于债权人;适用管理人监督下的自行管理和重整计划执行等方面构建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保留出资人权益的司法规则。




三等奖

《论执行中嵌入破产前预防程序的理论阐释和机制构建》

作者:张毕青

论文摘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公司设立与治理的法律制度,还需要在企业生病时进行“诊治”的法律制度。我国企业清理债务现行的几种路径满足不了中小企业及时拯救、快速处理的现实需求,导致中小企业再生困难,直至走向破产消亡。通过在执行中嵌入破产前预防程序,以一种类破产的机制完成准集体清偿,中止案件执行程序,保持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从而实现对中小企业的尽早挽救。
关于债务整体化解的若干规定为在执行中嵌入破产前预防程序中提供了现实基础,执行与破产的共通属性也为破产前预防程序提供了理论支撑。如果中小企业在执行程序中已产生债务危机,仍有较大挽救希望但不至破产的。经债务人申请,可由执行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启动破产前预防程序,选任临时管理人并暂缓强制执行。法院本着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在临时管理人的协调下,推动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以一致同意的票决方式达成集体清偿协议。最后,根据清偿协议的履行情况,执行法院决定终结强制执行或恢复执行,而对于已经通过破产预防程序但仍未挽救成功的,可再导入预重整、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程序。

文编:吴玉娇

责编:潘志明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