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7日,广西药监局发布2则行政处罚通知。桂林欧*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白矾(批号:210801),桂林毕*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黄精(酒黄精)(批号:230403),被处罚!
01 桂林欧*药业有限公司
处罚名称
桂林欧*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白矾(批号:210801)案
主要违法事实
接到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3A0756),报告显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在舒永县康*大药房抽样标示生产单位为桂林欧*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矾(批号:210801),经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查】项下铁盐不符合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生产白矾(批号:210801),共生产成品4970kg(其中包装规格为1kg/袋的500kg;包装规格为0.5kg/袋的4469.5kg;留样量0.5kg)。当事人销售白矾(批号:210801)4969.5公斤,库存0公斤,召回54公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内容
1、没收中药饮片白矾(批号:210801)留样0.5公斤、召回54公斤,共计54.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贰仟肆佰陆拾伍元柒角伍分(¥22465.75);
3、并处违法生产劣药货值金额(按十万元计算)2倍罚款计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拾贰万贰仟肆佰陆拾伍元柒角伍分(¥222465.75)。
02 桂林毕*药业有限公司
处罚名称
桂林毕*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黄精(酒黄精)(批号:230403)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黄精(酒黄精)(生产企业:桂林毕*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30403)经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30183、20230245),两份检验报告均显示: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3日生产黄精(酒黄精)(批号:230403)495.75公斤(入库495.5公斤,留样0.13897公斤,检验用0.11103公斤);当事人销售黄精(酒黄精)(批号:230403)319.5公斤,库存176公斤,召回11.5公斤。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为58089.2元,违法所得共计35712.2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
1、没收中药饮片黄精(酒黄精)(批号:230403)库存176公斤、留样0.13897公斤、召回11.5公斤,共计187.63897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叁万伍仟柒佰壹拾贰元贰角(¥35712.2元);
3、处违法生产劣药货值金额2倍(货值金额为58089.2元,不足十万按十万算)的罚款,即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拾叁万伍仟柒佰壹拾贰元贰角(¥235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