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刚刚,某药企被罚97万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企业负责人十年禁业…

文摘   2024-11-12 23:19   安徽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蜂*医药有限公司

公示公告

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2日,福建省药监局发布1则行政处罚通知。福建蜂*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被处罚!



福建蜂*医药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福建蜂*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24年3月至5月间,当事人将138笔232种9244盒(支包袋瓶罐)药品的票据开给江苏省南通市胜益大药房相关计算机系统数据也记录在该药店,但药品实际均未销售给该药店当事人自述上述药品部份自行销毁、部份赠送员工,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导致药品流向无法查明


经查明,当事人于5月下旬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飞检后对2笔(包含在上述138笔中)7种2177盒(支包袋瓶罐)未运输出库药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同时追回药品981盒(支包袋瓶罐)。


经查实,当事人上述业务由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蔡*铠直接负责,并要求业务部门方*虚构上述药品销售流向。时任质量负责人陈*平疏于履职,对药品销售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第九十一条规定不符;

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销售、储存药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覆盖药品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购销记录以及储存条件、运输过程、质量控制等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和篡改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罚: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过程中,记录或者票据不真实,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五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行政处罚的内容

1.处970000元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天。

3.没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蔡*铠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在当事人处所获收入19593.43元,并处所获收入35%的罚款6857.70元,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以上罚款合计26451.13 元。

4.没收当事人销售员、开单员方*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在当事人处所获收入7751.25元,并处所获收入20%的罚款1550.25元。以上罚款合计 9301.5元。

5.没收当事人时任质量负责人陈*平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5月27日在当事人处所获收入21079.93元,并处所获收入15%的罚款3161.99元。以上罚款合计24241.92元。


内容来源:福建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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