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印发《关于本市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明确,2024年2月23日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将集中管辖原由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浦东新区、闵行区、静安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以下简称“上海第五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及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上海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1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某1、冯某,被告上海第五稽查局的某某机关1负责人嵇一鸣副局长及委托代理人叶某2、杨某,被告上海市税务局的委托代理人韩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为查明事实,本院依法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于2024年12月1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某1、冯某,被告上海第五稽查局的某某机关1负责人张某1副局长及委托代理人叶某2、杨某,被告上海市税务局的委托代理人韩某、陈某,第三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邬某副局长及委托代理人安某律师、季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经本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实质争议达成和解,原告某某公司以诉讼目的已达成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自愿负担。
来源胡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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