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
被废止的《进出口关税条例》是2003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392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多年里有过4次修订。
2003年发布的《进出口关税条例》施行的同时,废止了此前于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自1985年3月10日起实施的《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在实施的18年间有过2次修订。
1985年的《进出口关税条例》施行的同时废止了1951年5月10日政务院公布、自1951年5月16日起施行的《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
1951年的时候还不叫《进出口关税条例》,而是《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在公布的时候也是列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之后,不难理解,条例是为了实施税则所做的规定。
1985年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的位置发生了交换,税则成为了条例的组成部分,这一关系一直延续到《关税法》里,随着立法升格,税则也成为了法律的一部分。
2003年的时候,《海关进出口税则》改称《进出口税则》,依然是《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毕竟叫了50多年,近20多年里仍然能够不时看到还有人在叫《海关进出口税则》。
如今《关税条例》也将成为历史,我们收集整理了自1951年以来的各版《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修订内容,请见今天的公众号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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