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就国际业务中,境内机构支付给境外个人相关款项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展开探讨。
一、FDI“外转中”业务
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个人股东分红
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文。文件发布已30年,很古老但仍然有效。)
如果境内个人变更国籍为境外个人,其作为境内个人持有内资企业股权所得的股息,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答:否。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五十五条: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根据此规定,股东变为境外个人,企业性质仍为内资企业,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期间收到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支付境外个人中介佣金
所得税:境外个人(非居民)在境外为国内的出口企业介绍业务,由于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国内出口企业支付给境外个人的佣金免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增值税:境内单位在境内接受的境外佣金服务(服务购买方在境内、服务的消费使用在境内),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为6%)(《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