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运营问答!份额转让、扩募、基金清算、工商注销、双录、冲突业务等

财富   其他   2024-10-21 17:09   上海  

文:元年金服

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摘 要 /

最新一期【“元”来如此】来咯!实务热门问答汇总,不定时更新!每一条Q&A都来源于元小年的私信/社群互动。


本期是一篇以“私募基金运营 为主题的问答汇总。
  • 私募基金LP的份额转让一定要100万起吗?
  • 股权类基金发契约型基金可以做标的公司股东吗?
  • 最新的私募基金管理条例还有对冲突业务的限制吗?
    ……
看到最后,一起涨知识!


“元”来如此

涨知识

Q1.基金实收资本/期末份额有所变动,如何更新AMBERS系统上的期末份额?

A:管理人可在下一次季度更新时变更投资者信息,变更路径为:AMBERS系统-产品备案-产品季度更新-投资者信息更新。


Q2.如果私募基金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投向标的公司,这种交易结构是否符合规定?

A:该交易结构符合现行规定,但是属于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企业的情形,管理人应当通过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并且该基金必须由托管人进行托管。


Q3.合伙型股权基金的被投企业处于破产清算流程,导致基金暂时无法退出,是否可以先协会提交清算?等被投企业清算完成后,基金再工商注销,这两者是否冲突?

A:需按照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约定确认基金是否能够清算,一般情况下是先完成协会的清算再去做工商注销。协会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新增了基金可以以非基金形式存续的条款,因此,AMBERS系统中就基金处置除了基金清算的选择外,新增基金身份注销的选择。


Q4.募集期资金在募集户产生的存款利息,合伙企业是否需要按期申报企业所得税?抑或是募集失败的情况下,按比例退回各合伙企业时再申报所得税

A:有限合伙没有企业所得税,不是申报企业所得税,而是个人所得税。募集期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也是有限合伙的收入,一般来说,按整体核算的,需要按期申报经营所得,如果申请了单一基金备案的,要关注各地的实际税务口径。不过实操中有管理人询问当地税务,税务明确表示利息收入不要申报缴税。


Q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需要至少几个人参会和表决?

A:具体看基金合伙协议里的约定,一般是安排3人以上。


Q6.私募基金LP的份额转让一定要100万起吗?

A:如果受让方是新加入的投资者,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故需要至少100万。


Q7.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扩募期间,首期实缴的投资人是否可以退伙?扩募期间,是不是就是开放期,可以申购和赎回?

A:

扩募期间不属于开放期,不可以开放赎回,如投资者有退出需求,可以告知其找收购方,收购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Q8.已经投出的私募创业专项基金想增资投向被投资企业,这种操作有可行性吗?

A:可行,如果基金还有剩余待投资资金,可以在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后完成增资,如基金已无待投资资金,若该基金满足扩募条件,则可以在扩募后对外投资。

扩募条款如下:


Q9.请问现在证券契约基金做协议转让的,是否需要全额支付款项后才能去中登登记?

A:是的。


Q10.LP在份额转让的时候 ,其他LP有优先购买权吗?

A: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除非合伙协议明确排除了有限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否则有限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Q11.私募基金的员工跟投平台是合伙企业,双录需要穿透至每位员工吗?

A:管理人对销售行为履行录音录像职责,不需要对合伙企业的上层投资者履行录音录像职责。


Q12.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六条里“已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合格投资者”,这里书面承诺为合格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是否即可,需要收集资产证明来核验合格投资者身份么?

A: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推介(包括通过互联网推介)基金产品时,推介材料涉及产品业绩信息或需提供产品业绩信息的,应当要求投资者先行提供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文件,以证明其为合格投资者。


Q13.基金股权投资项目分红是否能够扣除本金交税?

A:

项目分红税率即20%,不能扣除本金以前的实操中,很多有限合伙在报税的时候,先还本,再做收益,但这只是有限合伙的“一厢情愿”,得看税务部门是否认可,如果税务部门不认,那么可能会被追缴个税,特别是现在国家对高净值人群的个税很重视的情况下。


Q14.私募基金管理条例是否有对冲突业务的限制?

A:根据《私募条例》第八条,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


Q15.证券基金修改合同后,原基金名称:XXXX1号私募投资基金,是否一定要改为:XXXX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即是否一定要加上“证券”二字?若更改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合同的其余条款也要符合现行规定吗?

A: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基金的名称应当标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简称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字样,变更后的基金到期日在2026年8月1日之后的,应当全面修改基金合同符合《运作指引》。


Q16.信披平台年报披露后多久可以同步到资管平台?

A:一般是T+1个工作日。


Q17.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做标的公司的股东吗?

A:投向标的公司的契约型基金,一般登记为管理人企业名称,目前已有深圳在试点契约型私募基金显名登记(也就是直接登记契约型基金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其余的地区试点规则可能也会逐步推出。


Q18.私募股权基金能投证券、保险公司的股权吗,这种属于冲突业务吗?

A:只要您的投资行为及目的限制在股权投资,则不属于从事冲突业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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