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财报未经审计被罚!哪些主体的财报需要审计?

财富   2024-10-31 17:59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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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元年金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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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

小年注意到在协会2024年9月20日发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某管理人因违规行为受到处分,其中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鉴于此,小年认为有必要根据监管对审计的要求,通过本文向管理人强调私募基金在审计方面的相关要求。

处罚案例情况

(*本文仅整理与审计报告相关的违规情况)

私募股权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2022年6月,XX管理人在协会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提交了XXXX基金(2017年备案)2021年年度报告,未提交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

2023年6月,XX管理人在协会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提交了XXXX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未提交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


管理人听证及申辩意见


二是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系节约成本,未进行审计是投资者知晓并同意的。


协会审理意见


经审理,协会认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此也予以承认。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交了XX管理人与投诉的投资者签署的相关调解协议书、也提交了涉案基金其他投资者签字的说明函。相关说明函载明相关投资前,XX管理人已充分告知管理人与相关投资标的存在关联关系;对当事人提出的通过线下会面或者电话沟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表示知悉同意。但是,管理人在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提交过程中确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及自律规则规定规范开展相应工作。因此,对相关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纪律处分情况


结合其他违规行为,对XX管理人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处罚原文如下(部分):



与股权私募基金审计相关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3)协会2016年4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具体如下: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合同指引2号》”)第五条规定:“五、公司型基金的章程应当具备如下条款:……(十四)【财务会计制度】章程应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作出规定,包括记账、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及重大事件报告的编制与提交、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等。……”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合同指引3号》”)第五条规定:“五、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议应当具备如下条款:……(五)【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十四)【财务会计制度】合伙协议应对合伙企业的记账、会计年度、审计、年度报告、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等事项作出约定。……”

(4)2018年9月20日,协会向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下发了《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中基协字〔2018〕277号)。其中,该通知第12项内容为“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在每一个会计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所管理私募基金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年度审计报告?如为否,请说明原因。”

(5)《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备案须知”已废止)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6)《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下列信息:……(三)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财务信息以及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基金规模超过一定金额、投资者超过一定人数的私募基金等,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总结


依据上述法规和自律规则,小年注意到,有关审计的强制性要求最早已明确载于《备案须知》内。《备案须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再结合本文之前所述的处罚案例情况“2017年完成备案的XXXX基金,在提交2021年度报告时,未能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小年认为,中基协可能会对未开展股权私募基金财务报表审计的股权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纪律处分。自2022年起(2022年应提交2021年的审计报告),对于所有处于存续或已清算状态的基金,若未提交上一年度的审计财务报表,即便投资者同意免去审计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仍可能遭受处罚。因此,小年建议,各股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主动进行自查,对于历史未进行审计或未提交审计报告的情况,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应当审计的主体

协会在2023年年底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备案基金的年度审计事项进行了新的规定,这些规定总结下来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

一、每年4月30日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协会报送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那么,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需要区分哪些情况下需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总结下来有如下的情形必须经在证监会备案的事务所审计
1. 管理的基金认缴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管理人

2. 集团化的管理人

3. 正在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机构

4. 进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私募管理人

在具体的时间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备案基金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不一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时间是每年的4月30日,而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时间是每年的6月30日。
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则必须按照协会要求进行整改,未完成整改前将不能再发新基金产品,且会被列为异常机构,整改完成后该诚信信息仍将持续公示至少6个月。
二、私募股权基金(含FOF)、创业投资基金(含FOF)、资产配置类管理人,需提交相关私募基金上年度审计报告,包含契约型、合伙型、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均需提供。其他类型的私募基金,具体参照AMBERS系统待办任务,如有相关待办事项,也需按照提示要求填报。每年6月30日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协会报送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
从2023年开始,所有备案的基金都需要提交审计报告。此前针对契约型基金的年度审计报告未提出强制要求,最新的规定将该口子收紧了。已备案的基金每年均需审计将成为惯例,但对审计机构的资质未做要求,也就是说不一定非要在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托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基金管理人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信息配套的《鉴证报告》仍然为鼓励执行,需由两名执业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签署日期后上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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