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元年金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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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
小年注意到在协会2024年9月20日发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某管理人因违规行为受到处分,其中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处罚案例情况
(*本文仅整理与审计报告相关的违规情况)
私募股权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管理人听证及申辩意见
协会审理意见
纪律处分情况
处罚原文如下(部分):
与股权私募基金审计相关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总结
依据上述法规和自律规则,小年注意到,有关审计的强制性要求最早已明确载于《备案须知》内。《备案须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再结合本文之前所述的处罚案例情况“2017年完成备案的XXXX基金,在提交2021年度报告时,未能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小年认为,中基协可能会对未开展股权私募基金财务报表审计的股权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纪律处分。自2022年起(2022年应提交2021年的审计报告),对于所有处于存续或已清算状态的基金,若未提交上一年度的审计财务报表,即便投资者同意免去审计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仍可能遭受处罚。因此,小年建议,各股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主动进行自查,对于历史未进行审计或未提交审计报告的情况,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应当审计的主体
协会在2023年年底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备案基金的年度审计事项进行了新的规定,这些规定总结下来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
一、每年4月30日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协会报送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那么,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需要区分哪些情况下需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总结下来有如下的情形必须经在证监会备案的事务所审计:
1. 管理的基金认缴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管理人
2. 集团化的管理人
3. 正在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机构
4. 进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私募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信息配套的《鉴证报告》仍然为鼓励执行,需由两名执业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签署日期后上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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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小年(微信:YuanNianJin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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