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已有深圳私募收到现场检查通知!需注意哪些事项?

财富   2024-10-22 17:37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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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

随着私募的违规行为逐渐增多,各地证监局私募现场检查也陆续开展。近期,有部分私募管理人收到深圳证监局的现场检查通知,对其私募基金业务进行现场检查。管理人需要按照《私募基金检查材料清单》准备好有关材料,配合证监局进行检查。





私募检查材料清单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讲,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按照材料清单的内容认真梳理自己的内部情况,尽可能地提供清单上所列的材料。




检查核心要点

本次材料清单除公司相关资料和基金产品相关资料等外,还特别强调了每只基金的投资决策文件(不区分策略)和适用于量化机构的信息系统相关检查。

1. 基金相关资料

每只产品提供一份完整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托管协议、代销协议、宣传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产品风险评级材料、客户风险测评材料、客户资产收入证明文件、适当性自查材料、双录材料、信息披露报告及披露情况;

解读:

私募管理人仍有部分材料是纸质签署的,这往往会存在材料未稳妥存放丢失的,或者材料已经过期未及时更新等问题。

2. 投资决策文件

每只基金成立至今签署的相关投资协议、投资决策文件(如投决会纪要);

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八条《运作指引》第十八条(债券)、二十一条(程序化)

此处明确提出需要检查投资决策文件,这里并不区分管理人的投资策略,也就是不论是股票、债券、量化等都需要提供投决文件。

3. 信息系统(量化机构适用)

1)公司整体网络拓扑图、量化交易系统详细的拓扑图

2)量化系统更新升级记录、系统更新升级测试记录

3)量化交易系统运作的情况说明,以伪代码方式详细说明量化系统的实现逻辑,准备测试环境演示量化系统的交易过程

4)风险防控指标嵌入量化系统的情况说明,以伪代码方式详细说明风控指标在量化系统的实现逻辑,准备测试环境验证各风控指标的有效性,可视化展示风控指标的设置情况

5)信息系统反采相关协议,反采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更新升级的相关情况说明。

解读:

单独针对量化类私募管理人提出要求

明确提出“准备测试环境”、“可视化展示”,目前行业现状中一般是把风控指标写在交易系统内,尚未按照监管最新要求进行“可视化展示”的管理人需要多加重视,做出调整。

目前没有明确需要验证哪些风控指标,但《运作指引》、《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中提出的风控要求需要关注,例如:异常交易公平交易同日反向比例限制衍生品限制等等。

以上要点是本次私募基金现场检查中会关注的核心内容,但不限于这些内容。不少业内人士称,相比去年,今年的现场检查更加细化,要求愈发严格。

相关规定/拓展阅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依法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账户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对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及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限制其权利;

(三)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行使权利;

(四)责令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或者指定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接管、通知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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