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课件】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审查通则》+浙江省的《实施办法》.PPT(附:课件解读)

文化   2024-10-22 06:10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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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读、熟稔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审查通则》+浙江省的《实施办法》,有利于落实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并有力提升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也更有利于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主讲三大块内容:一是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二是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于2024年3月30日公布之日施行);三是2024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主线:食安法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规定--何谓“食品经营”--何谓“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历史沿革--新《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必要性)--新《管理办法》的亮点内容--新《管理办法》对相关法律责任的完善和补充--一图看懂许可和备案--疑难问题解答--小结。


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审查通则》)

主线:《审查通则》施行--修订情况、重要内容综述,譬如:《审查通则》对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标注作了哪些细化?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应具备哪些条件?承包经营企业许可应具备哪些条件?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许可应具备哪些条件?等等--小结。


三、《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主线:《实施办法》施行--修订的主要原则--适用范围--修订的特色性内容,譬如:优化简化程序(含流程图),增加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创新的三种办理模式,增值化服务,自动售货、无实体门店和域名登记等常见事项的规范许可等--一图看懂经营项目和标注--一图看懂报告范围--浙江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要求、流程、公示、在线操作、特别提示等--小结。     

(本课件可以供各地开展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培训使用。)




【主讲人简介】浙江.衢州  何小英

曾长期从事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普法的研究工作,先后被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聘任(列入)监管系统内教育培训兼职教师(师资库),自2009年始至今多次参与全省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干部和初任公务员食品安全监管等相关内容的授课。参与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并制订相关省市级改革文件,首创(率先提出)食品经营自动售货商主体许可设备跨域备案(报告)制,全域通办(浙江全省通办),浙赣闽皖四省边际城市跨省通办,食品经营许可证一“码”聚合“码”上通办等改革举措,并在全省推广应用。参与《浙江省市场监管实务指导丛书》分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实务》主编工作;参与《食品安全经营环节监管》一书的主编工作;参与第19届亚运会和第4届亚残运会食用农产品供应单位遴选指南、食材追溯指南、食品售卖点食品安全操作指南和监督检查指南等食品安全保障指南的编写工作。多篇涉食品安全经营和监管论文获得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表彰。

【来源】律政阅读在线

【课件部分内容解读】

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1.概述

1.1《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2 何谓食品流通、食品销售、食品经营的概念

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2015年10月1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律将食品的销售称为“食品流通”,2015年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食品流通”这一概念的内涵比较宽,除了食品销售以外,从大的方面讲,也包括食品贮存、运输等活动。在新的食品安全法已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明确列为调整范围的情况下,为避免内容交叉,建议将“食品流通”修改为“食品销售”。据此,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条款中的“食品流通”均改为“食品销售”。

1.3 何谓“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经营者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事先审查方式依法对食品经营者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是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预防性措施。


2.食品经营行政许可的历史沿革

食品经营行政许可的历史沿革(有五次大的变革),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密不可分。

第一次历史性变革:食品卫生许可证,单一部门实施,设计和版式五花八门。

2004 年9 月之前,许可与监管都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单一部门”实施。之后,国务院确立了分段监管方式,初期,许可仍由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2005年12月原卫生部出台《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一直到2009年6月1日,除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质检部门核发“SC”编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外,流通和餐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与监管都由卫生部门“单一部门”实施,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这个阶段,部分省(市、县)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设计和版式都不一样。

第二次历史性变革:一分为三(或为四),先证后照。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实施),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5部门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上,以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新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更为严格。2009年6月1日起,不再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改由各监管部门分段发放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之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法理上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开始一分为三,原工商部门开始承担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发的是“食品流通许可证”;原食药部门承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发的是“餐饮服务许可证”;原质检部门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发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实是一分为四,当时的卫生部门还承担了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许可工作,发的是“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

这个阶段,“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设计和版式开始趋向全国统一。

第三次历史性变革:二(或三)合一,先照后证。

2013年底,体制调整又进入“一体化监管”阶段,原工商部门的食品流通监管业务并入食药部门。2014年10月23日之前,国务院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通过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先照后证。

2015年《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进行了一次较大修订,做了进一步完善,被称为“史上最严”法律。

2015年8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签署第16号令和第17号令,两局令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食品流通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两个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减少许可数量。2015年9月30日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公布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

2015年食品经营许可证改革明确了几项重要原则:一是先照后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就是说没有合法主体资格,不能办理许可)。二是发放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中介服务不需要许可,食品仓储不对外经营的不需要许可)。三是一地一证。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争议如自动售货设备,熟食制售分离,外设仓库等)。四是主体业态。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只可单选,不可复选)。五是经营项目——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可以复选,不受主体业态约束)。

2016年8月,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到2016年8月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四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陆续整合为二个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次历史性变革:推行告知承诺制,许可政策和审查标准重大调整。

2018年全国食药监“改嫁”,迎来“市场监管”的重要一年,2018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随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组建,纯粹的“工商行政管理”和“食药监管”已步入历史。这一年,从国家到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都在强调要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2018年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机构改革后的首次全国市场监管工作年度会议上就强调,要深化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将许可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第五次历史性变革: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2021年4月29日修正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021.12.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必要性)

一是适应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新形势新精神的需要。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优化许可程序,实现全程电子化。同年10月,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021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及时修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适应食品经营行业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新需要。

近年来,食品经营领域发展迅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新型经营模式层出不穷,食品经营行业显示出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趋势,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等新兴业态发展方兴未艾,新型技术发展进一步助推食品经营模式多样化。

在这么多新情况下,如何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前提,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持续健康发展,促进食品经营行业高质量发展,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时进行修订,以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是适应地方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的新需求。

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落实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力提升了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与此同时,现有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经营项目还需进一步优化,食品连锁经营总部、食品经营管理类企业、食品经营新业态许可条件设定和要求还不明确等。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有效解决基层日常许可工作面临的困惑和瓶颈。


4.新《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内容?了解亮点内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执行新《管理办法》

亮点一、《管理办法》进一步明晰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形

《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同时规定,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新《管理办法》将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情形也纳入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亮点二、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办法》第五条、第六章作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专门条款和章节,明确备案范围、备案主体资质要求和备案信息公示等内容

亮点三、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

将原办法中从事网络经营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的两项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报告情况。同时,《办法》第三十条明确了六种情形发生变化,应当报告。

亮点四、调整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标注

考虑到从事食品批发的特殊性,以及校园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办法》第十一条增加从事食品批发销售,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的要求。调整后,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并规定“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

亮点五、调整细化食品经营类别及项目

《办法》第十一条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在餐饮服务类中增加半成品制售项目,并规定“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删除糕点类食品制售,将其按照加工工艺分别归入热食类食品制售和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范畴;在食品经营项目中单独设立食品经营管理类,并明确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并规定“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

亮点六、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

聚焦企业反映的堵点难点问题,《办法》第十四条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

亮点七、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

为深化《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强化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在《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许可条件的人员要求中,明确需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规定。

亮点八、在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流程,压减时限

《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行政机关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第二十条明确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四条明确申请变更、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除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压缩许可工作时限是近年来各地普遍实施的一项便利措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管理办法》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哪些完善和补充?

一是科学细化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法律责任。《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

(二)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除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设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强化柔性执法手段使用。把责令限期改正作为主要处罚手段,对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多采用责令限期改正的柔性处罚手段。《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均作出了先责令限期改正,再处罚的规定。


6.一图看懂许可和备案

结合《新办法》,我们制作了这张图,通过这张图,可以一图了解许可和备案的相关内容,如果PPT图示不清晰,课后可以向我要原图。


7.部分疑难问题解答

7.1 疑难问题一:对于餐饮企业总部新增餐饮服务连锁管理,如果餐饮分店已经都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企业总部是否必须要办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企业总部只是做管理,也不做实际的经营,是否需要办理?

答:依据新的许可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78号令)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餐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用语的含义:

(四)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指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对其管理的门店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的活动;

(五)餐饮服务连锁管理,指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对其管理的门店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的活动;

7.2 疑难问题二:一盘“拍黄瓜”引发的争议。超范围制售“拍黄瓜”,并非一律不罚!

在新办法出台前,诸如“拍黄瓜”等简单制售的案例时常在媒体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规后,卖“拍黄瓜”终于不必担心被罚的言论也不绝于耳。其实“简化不等于不监管,更不等于可以降低制作标准”。餐馆制作拍黄瓜仍然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并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操作要求,违法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餐馆制作“拍黄瓜”仍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的除外),需取得相应食品经营项目许可,但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

这里,以“拍黄瓜”为例,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2)什么是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

“拍黄瓜”,一般是以黄瓜为单一食品原料,通过洗切、调味、搅拌而现场即时制作,加工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即可食用的冷食凉菜。这种单纯的“拍黄瓜”,可以认为“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现场简单制售;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空调调温设施、紫外线空气消毒设施、凉菜专间等许可审查内容。但是,如果“拍黄瓜”中的黄瓜仅是“拍黄瓜”凉菜中的一种原料,比如黄瓜拌木耳、黄瓜拌鸡丝、凉拌黄瓜干豆腐丝、凉拌黄瓜腐竹、凉拌黄瓜金针菇等,则不属于“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范畴。理由是:黄瓜与其他食品原料搭配制作凉菜,对凉菜制作的温度要求、消毒要求、卫生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有升高的可能。

对于制售冷食类食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备餐,自制饮品制售(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和饮品的现场调配、冲泡、分装除外),果蔬拼盘等的制作,仅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分切、调味等简单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应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

(3)餐馆超范围制售“拍黄瓜”,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仍可能面临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同时,《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罚则: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二)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判断“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和“违法行为轻微”?以超范围制售“拍黄瓜”为例,做到以下5点,可认为“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和“违法行为轻微”:1、有相适应的凉菜食品处理区。黄瓜作为比较单一的凉菜原料,不存在腐烂变质的情形,不制售冷荤类黄瓜凉菜;2、砧板、刀具生熟分开设置和使用,交叉污染风险低;3、未在常温下存放凉拌菜,有相应冷藏设施;4、盛放黄瓜凉菜的餐具、容器经过清洗、消毒,有密闭的餐饮具保洁设施;5、操作人员穿戴整洁工作衣帽,持有健康证明上岗。

如果餐馆未做到上述食品安全要求,超范围经营“拍黄瓜”造成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升高,市场监管部门得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无证经营的规定进行处罚。


【小结】

整体来看,《管理办法》迎合了目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改革的新形势,有效解决了现阶段基层日常许可工作面临的困惑和瓶颈。


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解读

1.《审查通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自2015年实施以来,对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相继修订,食品经营领域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先后出台,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层出不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食品经营行业发展现状。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适应食品经营安全新形势,解决食品经营安全领域新问题,推动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必要及时修订《审查通则》,科学设定许可准入门槛,严格规范许可审查条件,强化风险分级防控,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以高水平安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于2024年3月30日公布之日施行。《审查通则》共6章71条,分为总则、许可审查通用要求、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其他类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附则。


2.修订情况

2.1 总则修订情况

总则部分的变化主要有三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二是对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的情形进行了调整;三是修订了食品经营项目。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当在以括号标注的情形,增加了“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删除了“通过网络经营的”,与《办法》相衔接。依据《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网络经营的已由许可改为报告制。此外,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自营和承包。

食品经营项目归纳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管理三类,与《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将食品销售分为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两种情况,删除了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明确了餐饮服务的范围,增加半成品制售,并明确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删除了糕点类食品制售,将其按照加工工艺分别归入热食类食品制售和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范畴。新增食品经营管理类,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同时,还明确了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2.2 许可审查通用要求修订情况

与《管理办法》及其他法规相衔接,《审查通则》明确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原料供货商管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审查通则》还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当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等;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原料供货商管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

2.3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修订情况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主要修订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食品销售通用要求,二是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在食品销售通用要求方面:明确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有良好的采光、照明条件;明确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配备的冷冻、冷藏柜(库),应设有可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新增贮存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冷藏库或冷冻库外部应当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并建立定期校准、维护制度。

在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方面,新增以下规定:

(1)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餐饮服务项目的,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进行审查。

(2)以散装形式销售的不易于挑拣异物或易引起交叉污染的食品,应采用小包装计量或使用密闭容器。使用密闭容器的应设置便于消费者查看食品的工具或手套。

(3)销售散装熟食应有销售专区或专柜,配备具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保温或冷藏功能的设施,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设施。

(4)如需进行切割、分装等简单处理,应具有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并符合餐饮服务的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许可审查要求。

2.4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修订情况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相对来说,新增和修改内容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餐饮服务场所选择要求,应选择地面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

(2)新增并细化食品处理区的要求。明确食品处理区内不得饲养宠物。应分别设置盛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及水产品原料的容器和加工使用的工用具,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细化明确了食品处理区的地面、门、窗、天花板、采光、洗手设施、设备设施要求。应设置非手动带盖的废弃物存放容器,且废弃物存放容器应与食品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如:要求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应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mm。防鼠板高度不低于60cm,门的缝隙应小于6mm,天花板具备防止鼠类等有害生物掉落的条件和管理措施等。三是强化温度控制设施设备的审查。

(3)规定制作现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应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处理设备或者煮沸设施设备。

(4)新增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保洁设施的材料要求。

(5)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库房或贮存场所的要求。《通则》明确销售、贮存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在配备相应设施设备的同时,应建立定期校准、维护制度。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运输时冷藏温度由以前的保持在10℃以下调整为保持在0℃~8℃

(6)增加了需要设置专用操作区的餐饮服务情形,并细化了专间、专用操作区的要求。

(7)关于中央厨房,增加设施设备要求,细化了场所设置和运输设备要求。

(8)关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要分餐的应设置分餐间;应配备信息标注的设备设施,为配送食品的包装、容器或者配送箱等标注信息;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中的冷荤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

(9)明确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冷荤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并增加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10)明确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生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中的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除外),可以适当简化所需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的要求。

5.新增其他类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审查通则》第五章全部内容为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新增了三类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分别为:连锁企业总部的许可审查要求、餐饮服务管理企业的许可审查要求、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3. 重要内容

3.1 在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严格重点领域许可方面。

《审查通则》强调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分别从申办许可主体、标注经营形式、层级对应原则、建立承包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在承包食堂所在地办理许可、风险防控能力、跨省经营、人员、制度等方面进一步严格食堂承包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3.2 在回应社会呼声期盼,优化许可要求方面。

《审查通则》明确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明晰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的具体情形。

3.3 在适应改革发展需求,完善新兴业态许可方面

《审查通则》针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等新兴业态,重点从组织机构、人员、制度等方面提出许可审查要求,明确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对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绝对控股其他企业,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对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3.4 在加强风险管控,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方面

《审查通则》将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关人员制度、“三防”设施、温度控制等要求融入许可审查条件中,使其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相一致,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3.5 《审查通则》对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标注做了哪些细化?

《审查通则》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强化分类许可管理,细化标注内容,明确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审查通则》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不属于单独许可经营项目,需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等相应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

3.6  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应具备哪些条件?

《审查通则》明确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除了符合《通则》第二章和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要求外,根据自营和承包不同形式,审查内容也有所不同。

《审查通则》明确集中用餐单位开办食堂应以集中用餐单位为主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第三十八条规定主体具体类型包括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

《审查通则》明确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于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的,除符合集中用餐单位申办食堂许可审查通用要求外,还应建立包括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与承包经营企业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承包经营企业评价和退出制度(机制)、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等内容的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对于高校申请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的,《审查通则》第四十条明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教育管理层级对应关系和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部属高校、省属高校和其他高校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审查权限。

对于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以及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监管部门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进行现场核查。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发生《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列举的情形以及上述变化的,应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7 承包经营企业许可应具备哪些条件?

《审查通则》明确承包经营企业应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所在地”一般指所在县级行政辖区。

《审查通则》明确承包经营企业应按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经营规模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与拟承包食堂的经营面积、经营项目、供餐人数等相匹配。跨省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向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和营业执照标注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此外,《审查通则》还强化对承包经营企业的信用管理,明确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3.8 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许可应具备哪些条件?

《审查通则》明确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根据其经营模式,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食品仓库、运输工具和保温、冷藏条件等设备设施,具有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的选址、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符合与连锁管理运营模式相适应的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巡查、内控等许可审查要求。

3.9 餐饮服务管理企业许可应具备哪些条件?

《审查通则》明确餐饮服务管理企业应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根据其经营模式,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数量的人员以及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专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三年以上实体店餐饮服务管理经验。

(三)设立分公司的,应具有对分公司统一的人员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确保分公司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数量的人员以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四)设立子公司、绝对控股其他企业的,应具有对子公司、绝对控股的其他企业的人员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品牌管理等制度。

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还应符合第三章第六节有关承包经营企业相应条款的要求。

3.10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许可应具备哪些条件?

《审查通则》明确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和巡查、设备维护保养、进货查验记录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提交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提供食品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清单,展示便于消费者查看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自动设备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材质和密闭性应符合要求,具有所需的冷藏冷冻或者热藏条件、洗消设施等。

3.11 明确不得申请情形有哪些?

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以及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进一步严格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许可范围。


【小结】

整体来看,这次审查通则修订主要是为了与《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相衔接,同时对目前没有明确的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便于监管部门和企业的落地执行。


三、《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1.概述

2018年10月2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揭牌成立,就开始聚焦企业与百姓期盼要求,在食品流通监管领域开始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和深化,众多改革举措走在全国前列。

这次改革明晰了四大方向:一是深化“最多跑一次”;二是规范许可审查标准;三是强化经营主体自律;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与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有关的创新点有五个方面:一是实施告知承诺制。在科学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的基础上,率先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新开办许可;申请变更(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等四种情况的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前告知审批程序、审批标准等,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对经营条件自我评估、守法诚信经营进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是推行“最多核一次”,对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以外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前告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核查要求,现场核查侧重于关键项,关键项全部符合而部分一般项不符合的,申请人就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承诺,现场核查可视作通过。

三是首次规范了直营连锁门店“审评制”的操作规程,规定在浙江省范围内具有同一总部(企业)、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并在浙江省范围内已具有10家及以上直营门店,且各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其直营连锁门店申请新开办许可时,由门店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系统查询评审结果,判断是否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对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门店新开办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对未申请评审或经申请但评审未通过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其直营连锁门店新开办许可仍按一般许可程序办理。

四是全面启动线下跨区域“全省通办”(2020年重点工作)

2020年2月7日,省局出台《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推进“全省通办”等工作的通知》决定,在衢州市局跨县域“区块链+食品经营许可”“全域通办”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改革成果,在全省研究和推广食品经营许可证跨辖区“全省通办”、应用电子许可证、推行证照注销一起办、规范档案一体化管理等改革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跨区域现场受理“全省通办”,是通过优化食品经营许可业务办理流程,打破申请人因经营场所属地审批限制而无法实现跨区域现场受理、取证等传统问题,按照“审批权属不变、数据网络流转、批件快递送达”模式(即:“异地受理、属地审批、证照寄递”)进行内部流转,从而减少办事群众奔波,实现“就近办事”增加获证渠道的一种审批模式的改革。

五是研发电子许可证。增加获证渠道。

六是增加自动售货设备跨域备案(报告)制度。解决“无法监管”问题。

七是开展远程视频“互联网+核查”审批,打造食品经营领域“有感服务、无感监管”标志性成果。

2024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将浙江省创新的食品经营许可特色性内容写进该办法。

《实施办法》分为八章(共六十九条),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主体责任与监督管理、附则。


2.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2.1《实施办法》在优化简化程序方面

一是减流程。《办法》规定许可办事基本流程为受理、审核、审批、决定(发证)四个环节,通过优化全流程网办系统。将许可程序缩减为:受理、审批(审核)、决定(发证)三个环节;将告知承诺事项许可流程压缩至:受理(审核)、决定(发证)两个环节。

二是减材料。《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明确,可在线共享实现网上核验的信息均不重复提交,将申请材料在《办法》规定基础上精简至最多三项。制作布局流程图、操作规范、制度等材料模板供申请人下载参考。

三是减时间。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将食品经营许可最长办理时限,由《办法》规定1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由总局规定的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适用告知承诺的当场发证,实现60%以上的食品许可事。

2.2《实施办法》的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增加了浙江省许可创新的三种办理模式:告知承诺制许可、最多“核一次”许可、“互联网+核查”许可。第十八条是定义,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是增值化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可以选择以下模式办理:

(一)告知承诺制许可。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管理企业)门店的新办,以及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变更。

(二)“最多核一次”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以外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以及供餐人数 300 人及以下除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新办。

(三)“互联网+核查”许可。销售类项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以及供餐人数 300 人及以下除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申请热食类、冷食类(不含冷荤类、冷加工糕点)、自制饮品(不含生鲜乳饮品)制售项目的新办、变更、延续,“最多核一次”承诺整改事项证后核查,可以自愿选择“互联网+核查”。

第二十六条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符合发证条件的,行政许可部门在受理同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行政许可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应当责令整改,经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决定。

第二十七条适用“最多核一次”的,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关键项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要求数量小于40%的,申请人签署整改承诺书后,可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八条适用远程视频“互联网+核查”的,申请人按照点位清单和拍摄指引上传现场图片和视频,行政许可部门通过审查上传的现场图片和视频实施远程线上核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实施办法》还明确电子证书可自行下载打印,并以下载电子证书代替纸质许可证遗失或破损补办。通过优化电子签章、“云签章”等功能,实现电子证书发放全流程网办。

2.3 《实施办法》明确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域名登记等常见许可问题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经营场所所在地行政许可部门备案。(第六条)

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其住所地视为经营场所。(第六条)

仅以域名、网址办理营业执照的,不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第十一条)

2.4 《实施办法》明确了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自动设备从事制售行为经营者可以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对利用自动设备从事制售行为经营者首次申请或增设制售类项目,以及增加设备类型或型号,住所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2.5 《实施办法》细化了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分类和相关解释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公司。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其他食堂、内部配送中心。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第六十六条 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指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2000 m2以上(不含2000 m2);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指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200~2000 m2(不含200 m2,含2000 m2);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指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200 m2以下(含200 m2)。

特大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 m2以上(不含3000 m2);大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 m2(不含500 m2,含3000 m2);中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 m2(不含150 m2,含500 m2);小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150 m2(不含50 m2,含150 m2);小微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50 m2(含5 m2,含50 m2)。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主要服务于集中用餐单位,根据其订购要求,一次性集中加工、向同一订购者配送200人份(含200)以上,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2.6《实施办法》细分了经营项目和标注。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简单制售。其中冷荤类食品、热加工糕点、冷加工糕点、自制生鲜乳饮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按照高风险涵盖低风险原则,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已取得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再标注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经营者取得非简单制售类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标注简单制售项目。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类别、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不得申请散装熟食销售和所有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

2.7《实施办法》细化了报告范围。

在《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报告范围,涵盖自动售货和食品经营管理跨区域经营、食品展销会、网络经营、外设仓库、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和托幼机构供餐等事项,以及许可后七种发生变化的情形。同时,在权力事项库新增报告事项,于2024年3月23日上线报告功能。

第八条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由食品经营者住所地行政许可部门对主体实施许可。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应当向行政许可部门报告本省区域内自动设备的摆放地址、数量等信息。

利用自动设备或从事食品经营管理跨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跨省经营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

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外设仓库(包括自有、租赁等),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行政许可部门报告。所在地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报告情况。

第三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行政许可部门报告:

(一)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二)从事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

(三)外设仓库(包括自有、租赁等)地址发生变化的;

(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等供餐情况发生变化的;

(五)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

(六)食品销售经营者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

(七)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情形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收到食品经营者的报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报告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2.8《实施办法》明确了承包经营要求。在《办法》明确了承包经营者许可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开办食堂应以用餐单位为主体申请办证,以承包或委托经营者为主体申请则归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养老机构必须以用餐单位为主体申办食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不得承包或委托经营。

第十一条以承包或托管经营主体作为申请人申办许可的,按餐饮服务经营者归类。学校、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应以用餐主体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堂,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归类。

第十六条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管理资质类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和承包/委托企业均应依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第二十条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采用承包经营方式的,需提交承包方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资质类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以及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监管部门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八条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行政许可部门报告。

以上是浙江省《实施办法》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的特色性内容。


浙江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是如何备案登记的呢?按照PPT内容讲


【小结】

浙江省的《实施办法》贯彻“助企惠民”原则,一方面进一步简化优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切实提升企业群众办事效率与体验;另一方面立足市场主体和基层干部,聚焦难点痛点,回应需求,对承包经营等重点内容进行明确和优化,并迭代系统,确保许可工作更具操作性;同时与总局《管理办法》制定原则和业务逻辑保持一致,整合我省“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经验成果,确保了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统一性、整体性、规范性。

【感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监管处 黄暄桐 提供浙江省《实施办法》部分资料和内容

【主讲】浙江.衢州 何小英

【来源】律政阅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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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火尽头是食安!
践行民间食育,做食安普法先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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