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论谈】国家出手!恶意职业打假索赔行不通了(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

文化   2024-10-08 06:16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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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职业索赔人借助投诉平台、来电来访等方式恶意举报,使企业苦不堪言、监管部门疲于应对,既损害了企业权益,挤占了维权渠道,又占用了社会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此,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以下简称《重点举措》),将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作为重要内容。《重点举措》强调,要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从严审查,准确把握投诉受理范围、举报立案条件等。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因素,科学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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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

恶意职业索赔行不通了

实际上,社会各界呼吁规范“职业索赔”的声音此前就已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
2019年5月到2019年9月,中央接连3次发文表态,打击通过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
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9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也透露类似的信息。
为何对规范“职业索赔人”这一群体行为的呼声日益高涨?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2023年共监测2.4万个“职业索赔人”发起73万件索赔投诉,其中以食品为由的恶意投诉就有22万起。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打假人,会对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其危害不可小觑。
针对牟利型职业打假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的趋势,《重点举措》强调要“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这表明,监管部门已将职业索赔与正常索赔进行区分并加强管理。
根据《重点举措》规定,要依法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从严审查,准确把握投诉受理范围、举报立案条件等。强化投诉举报大数据汇总分析,探索跨地域、跨领域通报协作、并案处理、并案告知等。
严格落实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完善具体制度措施,细化列明不影响商品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范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恶意索赔、职业索赔采取《重点举措》的上述举措,有利于提升执法的质效,稳定经营主体预期,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同时,这也意味着职业打假人被戴上了“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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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处罚事项范围标准

坚持过罚相当比例原则

“拍黄瓜”虽是一道“家常菜”,此前却一度成为“职业打假人”最爱举报的项目。究其原因,是因为“拍黄瓜”之前属于食品监管中“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特殊类目,需要办理专门的食品安全许可,要求餐馆拥有不低于5平方米的制作凉菜的专间。我国餐饮业中有很多小经营主体,众多小餐馆没有条件设置冷食制作专间,这让部分“职业打假人”嗅到了“商机”。
据公开报道,有人在一年内以“无证拍黄瓜”为由向1000多家餐饮店提出高额索赔。类似这种“借黄瓜打假”的行为占用了商家、执法机关不少精力和公共执法资源。
为此,《重点举措》规定,出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指导地方制定完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清单,依法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事项范围和标准。坚持宽严相济,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为适应食品经营安全的新形势,解决食品经营安全领域的新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修订《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提出优化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以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为基础,在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等方面进行拓展,《通则》针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制售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明确可以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设施设备、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明确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的具体情形,充分释放改革红利,营造便民利企营商环境。
打击、规范“职业索赔”乱象只是表象,其目的还在于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和维护秩序井然、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
为此,《重点举措》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指导地方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主体的处罚,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因素,科学确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避免“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研究制定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办案指南,对容易引发争议的领域加强分类指导。加快建立和推行市场监管领域案件指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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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机制畅通举报渠道

发挥“吹哨人”监督作用

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不代表摒弃社会监督,依法、依规进行打假、索赔、维权,在市场上也能起到社会监督的良好导向。市场监管部门多次提出鼓励“吹哨人”举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
2021年8月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外公布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重点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亮剑”。
《暂行办法》规定,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即举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据了解,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后首次对举报奖励机制进行修改,旨在更好地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严肃性。
2024年9月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又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对于“内部举报人”的相关权益给予了全面而细致的保护:内部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的,或避免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按上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澎湃新闻

提起牟利型职业打假人,商家满心无奈、监管部门头疼不已,公众对他们一知半解,却常能在热搜榜上发现其身影。网红“铁头”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立案侦查,以及王海与主播辛巴的“糖水燕窝”事件,都曾引发广泛关注。去年在上海,甚至有人一年内以“无证拍黄瓜”向1372家餐饮店高额索赔,被媒体形容为“疯狂的职业索赔”。

针对牟利型职业打假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的趋势,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出台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以下简称《重点举措》),强调要“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这表明,监管部门已将职业打假与正常索赔进行区分并加强管理

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打假人,会对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其危害不可小觑,已经到了需要依法规制的程度。

过去职业打假不好管,主要在于不知道该不该管。实践中,有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把职业打假人当作市场“清道夫”,认为无论他们的出发点是什么,实际上都起到了社会监督作用;有人认为他们是“捣蛋鬼”,只对食品过期、标签不规范等问题小题大做,而且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权利,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现在,监管部门将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定性为需要规制的职业索赔,要求对其从严审查、谨慎立案,基本解决了该不该管的问题,接下来就要提供“操作指南”,解决怎么管的问题。

从过往案例来看,职业打假人大都吃透了相关法律法规,有时比基层执法人员还熟悉法律条款。比如,抓住商家忽略的一些细节,有时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赔偿诉求看似离谱,但细究起来,确实是商家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质量法、广告法等相关规定。罚,过罚不相当;不罚,好像又不符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这背后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令基层执法人员左右为难。

《重点举措》中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如出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严格落实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些措施让基层执法人员心里有底,职业打假人无利可图,有助于从源头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冲动。

更关键的是,《重点举措》还提出,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的,不仅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而且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此一来,只假打、不担责的路就被堵上了。

规制职业打假不代表摒弃社会监督。监管部门多次提出鼓励“吹哨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和财政部还联合出台《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举报人最高可获100万元奖励。一些职业打假人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若能够转型为正当的社会监督者,也许更有价值。来源:经济日报

仅仅几年,有人在12315平台投诉数千件;一天之内,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同一人针对不同企业的10多件投诉函;大量发帖,在网络传播如何以异物为由申请外卖赔偿的“策略”……近段时间,一些职业索赔人借助投诉平台、来电来访等方式恶意举报,使企业苦不堪言、监管部门疲于应对,损害了企业权益,挤占了维权渠道,更占用了社会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

近日发布的《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将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作为重要内容,明确“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7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明确,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相关规定对于打击职业索赔现象、提升执法质效、稳定经营主体预期,进而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必须看到,良好的市场秩序离不开市场监督。无论是消费者依法维权,还是社会公众、企业人员主动举报,有助于发现隐蔽的违法线索,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一些人以打假为业,敢探真相、揭乱象,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
不同于职业打假,职业索赔通过购买问题商品、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索赔,往往以打假为名、牟利为实。有的“知假买假”,明知商品存在问题仍大量购买并主张高额赔偿;有的“小错大打”,利用非实质性瑕疵胁迫赔偿;有的“故意造假”,虚构事实、利用网络向商家施压……相关行为超出了消费者维权的范畴,更偏离了促进公平正义的初衷。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共监测2.4万个“职业索赔人”发起73万件索赔投诉,其中以食品为由的恶意投诉就有22万起。职业索赔呈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趋势,治理相关乱象刻不容缓!

职业索赔禁而不止,一方面是由于职业索赔往往低成本高收益,曝光、举报“张口就来”,但企业由于举证难、周期长、索赔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等客观因素,常常选择“息事宁人”“破财消灾”,这为治理乱象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如何区分职业索赔和正当维权,如何判定索赔行为是否具有“恶意”,在具体的执法、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困难。

良法推动善治。《重点举措》要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落实标签标识等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从立法层面界定索赔范围,有助于从源头限制职业索赔的牟利空间;要求强化投诉举报大数据汇总分析,探索跨地域、跨领域通报协作、并案处理、并案告知,从执法层面形成合力,有助于更好发现职业索赔中的不法行为;要求对构成犯罪的骗取赔偿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司法层面提高违法成本,有助于打出痛感、形成震慑。

规制职业索赔绝不是对假冒伪劣行为的放任,而是要区分消费者的理性维权和恶意索赔,分清经营者的明知故犯与无心之失。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犯罪雷霆出击,同时避免“小过重罚”,才能更好兼顾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个既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的市场,符合社会的共同期待。
来源:人民日报评论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指导督促有关地方评估网约车、旅游民宿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情况,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加快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为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提供保障。


二是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三是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发展“互联网+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发展“互联网+生产”,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推进“互联网+创业创新”,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善全方位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加强网络支撑能力建设。


四是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夯实新业态成长基础。加强政府部门与平台数据共享,上线运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加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放力度,支持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实施中的有关信息公示、零星小额交易等配套规则。


五是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完善平台经济相关法律法规。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压实工作责任,密切协作配合,切实解决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


文件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遵循规律、顺势而为,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一)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导督促地方开展“一多址”改革探索,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及时将反映新业态特征的经营范围表述纳入登记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对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除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金融、新闻等领域外,原则上不要求比照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相关业务许可。(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地方评估网约车、旅游民宿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情况,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加快平台经济参与者合规化进程。(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对仍处于发展初期、有利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新兴行业,要给予先行先试机会,审慎出台市场准入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三)加快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对部分缺乏标准的新兴行业,要及时制定出台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为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提供保障。对一些发展相对成熟的新业态,要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主动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一)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夯实监管责任,优化机构监管,强化行为监管,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明确平台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确保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允许平台在合规经营前提下探索不同经营模式,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平台承担的责任。鼓励平台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分散风险,更好保障各方权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针对互联网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特点制定监管措施,规范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适应新业态跨行业、跨区域的特点,加强监管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和央地协同,充分发挥“互联网+”行动、网络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等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提高监管效能。(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大对跨区域网络案件查办协调力度,加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纠纷处理和信用评价,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推动监管平台与企业平台联通,加强交易、支付、物流、出行等第三方数据分析比对,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根据平台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风险较低、信用较好的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风险较高、信用较差的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


(一)积极发展“互联网+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改造提升教育医疗等网络基础设施,扩大优质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鼓励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服务品质,发展便民服务新业态,延伸产业链和带动扩大就业。鼓励商品交易市场顺应平台经济发展新趋势、新要求,提升流通创新能力,促进产销更好衔接。(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大力发展“互联网+生产”。适应产业升级需要,推动互联网平台与工业、农业生产深度融合,提升生产技术,提高创新服务能力,在实体经济中大力推广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促进数字经济和数字产业发展,深入推进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跨行业、跨领域和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普及,实现各类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的广泛互联互通,推进制造资源、数据等集成共享,促进一二三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深入推进“互联网+创业创新”。加快打造“双创”升级版,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善全方位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实现线上线下良性互动、创业创新资源有机结合,鼓励平台开展创新任务众包,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支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进一步提升创业创新效能。(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强网络支撑能力建设。深入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加快5G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提升网络性能和速率,推进下一代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物联网建设,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水平,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夯实新业态成长基础


(一)加强政府部门与平台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归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各类涉企许可信息,力争2019年上线运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为平台依法依规核验经营者、其他参与方的资质信息提供服务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防止各级政府部门多头向平台索要数据。(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畅通政企数据双向流通机制,制定发布政府数据开放清单,探索建立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应用开发规则和流程,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管理。(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放力度,依法将可公开的信用信息与相关企业共享,支持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利用平台数据补充完善现有信用体系信息,加强对平台内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完善新业态信用体系,在网约车、共享单车、汽车分时租赁等领域,建立健全身份认证、双向评价、信用管理等机制,规范平台经济参与者行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听取平台经济参与者的诉求,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为平台创新发展和吸纳就业提供有力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税务总局负责)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实施中的有关信息公示、零星小额交易等配套规则。(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创新发展适应平台经济相关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推动平台经济监管与服务的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政策沟通,为平台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外部条件。(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一)保护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从业人员等权益。督促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定。(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加强对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确保投诉举报电话有人接听,建立与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行业组织依法依规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第三方平台。鼓励平台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完善平台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推动修订不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加快破除制约平台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涉及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平台,其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切实解决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链接:

定了,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附:《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全文)

重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全文)

重磅|《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修订发布!附全文、一图读懂及解读~~

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简化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8号)正式出台(附:解读和一图读懂、亮点)

两部门:奖励食品企业内部举报人

最高奖励100万元!哪些“举报人”不在奖励范围?《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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