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11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规定以下五类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与食品安全总监: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五)用餐人数 300 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 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 1000 人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还指出,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年12月1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生效。其规定,如果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将受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处罚。
国务院食安办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两个文件出台是一个组合,二者相辅相成、贯通协同。一方面进一步织密“防护网”、把牢安全关,有力解决风险防控不全面不精准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进一步规范全链条风险管理流程,有效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产生“1+1>2”的倍增效应。
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木桶效应”尤为明显,工作的短板决定了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一个“点”上的漏洞可能引发“面”上的风险。既要抓最“长”的,更要抓最“短”的。两个文件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弥补责任体系不健全的短板,通过清单式、台账式管理等,使责任主体的范围更宽、覆盖更广、任务更明、督导更实,打通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若说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是筑牢食品安全的外部防线,那么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则是夯实食品安全保障的内部防线。
一是食安“两个责任”综述。主线:近年来食品安全现状-首提食安“两个责任”新规定-总体要求-食品安全包保责任制度(“三清单一承诺书两个台账”)。 二是总局60号令释义。2分钟看懂总局60号令(小视频)-制定背景和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一方面包括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岗位职责等;另一方面包括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的建立;还有履职保障、三项处罚等。 四是疑难问题和相关案例。包括《规定》是否适用个体户及其他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等等。(本课件可以供各地开展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培训使用。)
【主讲人简介】浙江.衢州 何小英,曾长期从事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研究工作,参与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并制订相关省市级改革文件,首创(率先提出)食品经营自动售货商主体许可设备跨域备案(报告)制,全域通办(浙江全省通办),浙赣闽皖四省边际城市跨省通办,食品经营许可证一“码”聚合“码”上通办等改革举措,并在全省推广应用。参与《浙江省市场监管实务指导丛书》分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实务》主编工作;参与《食品安全经营环节监管》一书的主编工作;参与第19届亚运会和第4届亚残运会食用农产品供应单位遴选指南、食材追溯指南、食品售卖点食品安全操作指南和监督检查指南等食品安全保障指南的编写工作。多篇涉食品安全经营和监管论文获得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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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政阅读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