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安装带摄像头的智能门锁,侵权了吗?

文化   2024-10-17 06:10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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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治素养基准

  《浙江省公民法治素养基准通识版(第一版)》基准四: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35条: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你家的摄像头能看到的范围也太大了,我的隐私都没了。”

  “我那是为了自家的安全和方便,为什么不让我装?”

  邻居家安装带有摄像头的智能门锁,摄像头可视及摄录范围过大,“隐私权”谁来维护?邻居的行为是否合法?

图片源于网络

  据查,原告与被告系小区邻居,双方房屋的进户门紧邻且成直角。原告后发现被告安装了带有摄像头的智能门锁防盗门,该摄像头将公用走道全纳入摄像可视范围内。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起诉到法院,认为被告擅自安装摄像监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及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被告拆除。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被告,你为了自家的安全与方便,安装智能门锁没错,但是门上带的摄像头,在公共通道空间有限的情况下,摄像头可查看范围不仅是与原告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共楼道区域,甚至波及到原告家中情况,这相当于原告的隐私在你‘掌握’之中,这是不合法的。”“希望你可以换位思考,尽快拆除或者换其他门锁,远亲不如近邻,你们应当互相理解,团结友善。”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在限定期限内拆除具有摄像功能的智能门锁,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权利义务清单


  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很多人出于个人安全和防盗的考虑,选择安装具有摄录功能的智能门锁,这种类型的智能门锁,当有人或物靠近时,就会自动激活摄像功能进行抓拍。本案中,被告安装的智能门锁的摄录范围包括门前的公共走道,甚至波及原告家中,摄像头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其隐私权,公共走道是与原告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共区域,邻居日常进出住宅、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居家生活等反映个人活动和生活状况的信息,与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相联系,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也属于隐私权。未经对方允许,摄录、留存他人的这些信息,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在此提醒大家,在入户门处安装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等智能电子设备时,最好事先与邻居进行积极沟通,在征得对方同意后,选择合理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以减少对邻居的不利影响最后,希望大家在法律规范下享受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注重构建和睦相处的邻里关系。




法条链接


图片源于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案例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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