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企标使用问题
留言日期:2024-09-06
老师您好!
1、查询到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请问我方作为委托方,委托被委托生产工厂生产货物,是否可以使用我司账户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被委托生产工厂的企业标准原文的方式作为“自我声明公开”的操作方式?
2、另咨询,如委托商无企业标准,使用被委托生产工厂的企标作为委托生产产品的执行标准号是否违规?会涉及怎么样的处罚?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回复时间:2024-09-09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鼓励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基于创新技术成果和良好实践经验,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支撑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包含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相应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内容的企业标准文本。
企业执行团体标准或者其他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事先获得其授权,由获授权生产企业按要求公开相应标准的编号、名称和发布的标准全文,标准内容应包含有产品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以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的技术要求。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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