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案实说】烤鸭中的“秘密调料”,缺德之举何时休?

文化   2024-10-04 06:11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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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鸭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烤鸭的制作历史源远流长,距今已有 1500 多年。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食珍录》中就有记载,那时烤鸭被称作“炙鸭”,把整只鸭子放在炭火上烤熟。唐朝的《朝野佥载》里提到,当时是将活鸭进行烤制。元朝的《饮膳正要》中有“烧鸭子”的记录,又名“叉烧鸭”,这便是最早的一种烤鸭。到了明朝,为改善鸭子的口味,采用将鸭子挂在火炉上用炭火烘烤的方式,使得鸭子表皮酥脆、肉质鲜嫩,被皇宫命名为“烤鸭”。


烤鸭中的“秘密调料”,缺德之举何时休?

作者:检小判

      薄薄的荷叶饼,夹上几片皮酥肉嫩的鸭肉,配上甜面酱和大葱丝儿,轻轻咬上一口,那油脂在嘴里散开的感觉简直妙不可言。这就是中国著名的传统名菜——烤鸭,它色泽红润,肉质细腻,味道醇厚,肥而不腻,一直深受国内消费者的喜爱,更是世界各地游客纷纷品尝的特色美食。

      然而,尽管国家早在2012 年 5 月就明确规定,饭店、大排档、小餐馆等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但为了让肉制品更具卖相,延长保质期,使熟肉颜色粉红,口感鲜嫩,有些不良餐饮店在烤制肉类时仍偷偷使用亚硝酸盐。

      邹某在重庆市开州区经营“某烤鸭店”,售卖烤鸭、卤菜等。明知制作食品不能添加亚硝酸盐,他却在 2021 年 11 月 17 日至 19 日期间,先后两次在腌制鸭子的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每次约七十公斤的鸭子添加 15 克亚硝酸钠,制成烤鸭后销售给顾客食用,销售金额 200 余元。同月 19 日,相关部门对该烤鸭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烤鸭、半成品腌制鸭子、卤水样品并送检。经检验,该店扣押的预销售烤鸭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为 200mg/kg,检验结果不合格。经相关部门鉴定,邹某添加亚硝酸盐的烤鸭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人长期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 年 8 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邹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责令邹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 2000 元。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亚硝酸盐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有严格要求,按标准规定使用亚硝酸盐是安全的。国标规定亚硝酸盐可作为护色剂、防腐剂在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和熏、烧、烤肉等加工中使用,并规定了最大使用量和最大残留量。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原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12 年第 10 号规定:禁止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显然,国家允许食品加工厂按一定标准合法添加,而餐饮业是严禁添加亚硝酸盐的。

       烤鸭虽美味,但不可贪多,荤素搭配才更有益健康。消费者购买烤鸭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商家,保存好购货凭证,留意烤鸭是否添加了亚硝酸盐。同时,也要告诫食品制作、售卖商家,谋取不法利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食品安全问题随时都在发生,毕竟是要吃进嘴里的东西,大家务必多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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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亚硝酸盐:主要指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俗称“工业用盐”,是一类无机化合物的统称。其外观和滋味与食盐相似,呈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无异味,味道微咸,易受潮溶解于水,主要用于肉制品,起护色和防腐作用,但添加量必须严格控制。


【适用的法律法规】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特别强调,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不能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能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更不能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第(五)项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律政阅读在线,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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