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实务|45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三)

文摘   2024-10-23 20:53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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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民商法库”、“泸水法院”公众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22.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与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款?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双方无权结算建设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关于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规定,仅是在特定情况下、一定范围内为实际施工人提供的特殊救济途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适用。发包人直接与实际施工人结算工程价款的,对承包人不发生效力。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承揽工程的除外


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签证人员、签证时间及签证形式有明确约定,但是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如何认定签证的效力?

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等形成的签认证明。在签证人员、签证时间及形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委托授权、职务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具体情形认定签证行为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但有证据证明虚假签证的除外。


24. 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交付发票为由抗辩工程价款履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的性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约支付工程价款。而交付发票的义务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义务与交付发票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因此,发包人以承包人未交付发票作为拒付工程价款抗辩事由的,不予支持。但讼争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未交付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除外


2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有权主张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实践中,对合同明确约定建设工程价款被占用期间应当计算利息的约定是否支持,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利息是工程价款的法定孳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确定了合同无效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该补偿应当包含无效合同承包人被占用工程价款的利息损失,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26. 长期未作出财政评审结论或财政评审结论违背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是否准许?

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财政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在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提交完整结算文件后,发包人在一年内未提交财政评审部门的,视为各方当事人无法以财政评审完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可以同意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财政评审部门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后未出具财政评审结论,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向财政评审部门核实,了解无法出具财政评审结论的具体原因。同时,应向财政评审部门出具书面函件,给予财政评审部门完成财政评审的合理期限,并告知未按时完成评审作出结论的,将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司法鉴定。在合理期限届满后,财政评审部门无正当理由仍未出具财政评审结论的,支持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通常情况下,对财政评审结论仅作程序性审查。评审程序合法的,财政评审结论可以作为认定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但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财政评审结论具有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形,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对财政评审结论进行实质审查。注意审查以下问题:(1)财政评审事项及范围与讼争建设工程是否一致;(2)财政评审资料是否全面完整,财政评审依据是否正确合理;(3)财政评审方法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情况;(4)财政评审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5)财政评审结论是否具体明确,是否与合同约定、已查明的事实存在矛盾;(6)财政评审结论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存在以上情形,又无法弥补,导致财政评审结论不能采信的,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予以准许。


27. 承包人主张进度款是否准许?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因此,建设工程已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具备结算条件的,应当组织竣工结算。承包人仅提出工程进度款及利息请求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承包人仅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不予支持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提出异议或有初步证据证明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则必须审查承包人施工质量是否合格,在确定承包人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下,对工程价款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建设工程价款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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