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交流|发包人删减施工内容,承包人能否就预期利润和管理费损失向发包人索赔?

文摘   2024-10-16 18:26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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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中,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发包人可能删减部分施工内容,导致工程造价降低,承包人可收取工程款减少。由于承包人是根据删减前的整体工程进行报价、作出施工安排,发包人删减部分施工内容后,造成承包人发生预期利润和管理费损失。例如,发包人取消部分施工内容,致使调整施工范围后的合同价款从10亿元缩减仅剩5亿元。此时,承包人能否就相应的删减工程部分所涉预期利润和管理费损失向发包人索赔?实践中就存在争议。


关于预期利润和管理费的性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一条“《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规定:“(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可见,预期利润和管理费均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属于施工合同如正常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若发包人单方删减工程项目,造成承包人预期利润和管理费损失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


除法律规定外,建设工程的相关行业规范也有类似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3条规定:“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导致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8.5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委托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预期利润可按相关工程项目报价中的利润的一定比例或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可见,相关行业规范也对承包人主张预期利润和管理费损失持支持态度。


为进一步查明不同情况对承包人主张预期利润和管理费损失的影响,我们通过检索法院相关案例,以明确承包人索赔的现实可行性、注意事项等。



01


承包人能否成功向发包人索赔预期利润和管理费损失,取决于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阳木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民终202号


裁判要旨:(二)关于三星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


二审中,三星公司明确,该部分损失系因木林森公司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而非违反《承诺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为商品房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进行招标,而本院二审询问中,三星公司明确,案涉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没有依法进行招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无效。三星公司诉请木林森公司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2


承包人能否成功向发包人索赔预期利润和管理费损失,取决于合同有无约定预期利润和管理费。

案例: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伊河紫禁矿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终477号


裁判要旨:关于未完工程管理费和利润。依据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44.2条约定,双方计算未完工程量的企业管理费、利润损失的前提系由于工程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而本案实际停工原因是伊河矿业公司不能就担保事宜与巨能公司达成一致,巨能公司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而停工,并非合同约定的手续不全的原因。因此,巨能公司该主张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03


注意合同有无约定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删减系发包人享有的单方变更权。

案例1:无锡创源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苏02民终1004号


裁判要旨:1.关于删减工程量部分是否导致南通二建公司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前提系合同相对方违约。本案中,根据《总包合同》第二条及《总包合同》通用条款第5.2条就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承包人不能拒绝,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现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另行约定违约责任,南通二建公司亦就取消地块变更的联排别墅工程进行了施工,且未提出异议,应当认为双方已就工程施工范围变更达成一致。南通二建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主张创源公司因设计变更需再赔偿其删减部分工程量对应的可得利益损失依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创源公司应就删减工程量赔偿南通二建公司可得利益损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2: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原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裁判要旨:3.关于预期利润损失。四建公司上诉称,汇丰祥公司单方变更减少了工程施工范围,应当承担四建公司预期利润损失。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7.4条约定“甲方有权增加或减少本地块工程总包范围内的相关工程项目,相关工程指令乙方必须执行”,据此,汇丰祥公司有权减少工程项目,四建公司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04


承包人能否成功向发包人索赔预期利润和管理费损失,取决于承包人是否实际参与工程管理。

案例:黄河河口管理局垦利黄河河务局、胡晓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鲁民再325号


裁判要旨:关于甩项工程管理费的问题,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管理费是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因甩项工程顺发公司并未施工,故黄河河务局不应支付该笔费用。胡晓亮、顺发公司抗辩该笔费用是与甩项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协作配合的费用,但协作配合费不同于管理费,鉴定意见书也未对协作配合费作出鉴定,因此原审判令黄河河务局支付甩项工程管理费缺少事实依据,应从原审确定的工程款总额913931.53元中扣除该笔费用33219.35元,黄河河务局仍应支付880712.18元。


05


承包人能否成功向发包人索赔预期利润和管理费损失,取决于承包人和发包人是否就删减工程项目达成一致。

案例: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兵民初4号


裁判要旨:4、关于二十二冶公司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和违约金问题。

对于预期利润的问题,因双方于2012年9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系自愿达成,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取消合同内12000立方米制氧站工程等七项工程施工内容,不能认定为昆仑钢铁公司的违约行为。在签订《补充协议书》时二十二冶公司并没有提出预期利润主张,且其自行计算的费用缺少充分的证据和依据;另外,在签订《补充协议书》时,二十二冶公司也并未对其所称的因前期准备发生的费用与昆仑钢铁公司作出补偿的约定,故二十二冶公司提出的该项费用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06


基于公平原则、平衡双方利益考量判决发包人承担预期利润和管理费损失。

案例: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陕民一初字第00019号


裁判要旨:暂缓施工的工程以及退场前未施工的工程不应按删减工程量计算损失,亿联公司分包给第三方的工程应按配合费计取相关费用,因亿联公司变更设计院减少的工程量及单项变更减少的工程量应给予建兴公司合理费用及预期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8.5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的,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预期利润可按相关工程项目报价中的利润的一定比例或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依据该条规定,对于删减工程量部分,本院认定如下:1.对于变更设计院减少的工程量,2.单项变更减少的工程量,管理费合计:13.6+25.88+35.76=75.24万元,利润合计:8.27+15.75+31.47=55.49万元,两项费用合计:130.73万元,本院酌定按50%计取为65.365万元。


07


其他影响因素,如发包人删减工程项目是否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综上,发包人删减工程项目,造成承包人预期利润和管理费等可期待利益减少的,原则上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起索赔,但个案中的不同情况也会产生不同的索赔效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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