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资讯丨老挝投资指南22:老挝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与运作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公众公司

民生   2024-11-06 17:43   云南  

前两篇文章中,我们分别介绍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与运作,但在老挝,常见的还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公众公司这两种企业模式,也是老挝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实体,公司以其自身名义拥有财产、承担债务,并能独立参与法律诉讼等活动,是老挝商业领域中重要的企业形式之一。

公众公司在老挝经济体系中属于规模较大、组织架构相对复杂的商业组织形式。它通常在资本规模、员工数量、业务范围等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力,是老挝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力量。在很多行业中,公众公司往往是行业龙头或具有重要地位的企业,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和竞争格局有着重要影响。

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公众公司的组织与运作对于在老挝投资的外商有着重要意义。

老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公众公司的组织与运行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与运行有许多共通之处,甚至除老挝《企业法》的特殊规定外,老挝《企业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公众公司。本文将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公众公司的特别规定来介绍这两种公司模式的组织与运行。

0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在老挝,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的材料相对简单,申请企业登记时提交的文件包括:1.企业登记申请书;2.股东和管理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的复印件;3.股东为法律实体的,则该法律实体或组织机构的同意书;4.替人代办的,出示授权委托书(如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及义务也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所不同,包括:1.采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2.视需要聘请管理者;3.视需要聘任或解任审计师;4.厘定管理者的薪水,以及审计师和其他雇员的工资;5.批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经营报告、损益表和经营计划;6.获得利润的使用;7.行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而且,老挝《企业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者聘任合同,应当按照《合同与侵权行为法》规定,以书面形式写就。聘任合同应当注明各方的权利、义务、工资、责任以及合同终止等条款。管理者可以是股东本人,也可以外聘。外聘管理者有权按约定领取报酬。股东可聘请一名或多名管理者。外聘管理者应当按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一切活动,并接受股东的监督。外聘管理者可将其部分管理职责委托他人协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聘管理者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从事自行或为他人从事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在经营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的无限责任,但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老挝《企业法》第17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办理企业登记前以实物或现金形式足额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企业登记后,其股份不可撤资,但可以转让和继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者应当自完成企业登记及入股出资之日起 30 日内,签发股份证书。股份证书由管理者签署,如有印章,须加盖印章。”除此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减资、财务、审计、合并、解散和清算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02

公众公司

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老挝《企业法》规定公众公司自企业登记之日起,应当有 3 人及以上的创始股东和 1 名审计师。股东人数不足 3 人的,或目的是通过资本市场调集资本的公众公司,应当变更企业类型,或者解散公司并办理清算程序。

老挝《企业法》第181条规定:公众公司发起人应当为满足下列条件的个人或法律实体:1.有完全行为能力;2.并非限制期限未到期的破产人;3.从未因欺诈或挪用公款入狱;4.共同持有注册资本10%及以上的股份。居住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老挝公民、永久居民、无国籍人和海外国民,均有权成为公众公司发起人,且人数最多可占公司总发起人数的 100%,但在必要时,公众公司发起人中应至少有一半为老挝公民,具体细节由政府规定。

公众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及法定会议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合同及法定会议也有所区别。公众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除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合同规定的外,还必须注明公开出售股份的意思表示。而法定会议就更为严格,老挝《企业法》第182条规定:公众公司将成立合同报至有关登记机关单位且完成入股出资之日起90日内,须召开法定会议。公众公司无法召开本条第 1 款所述法定会议的,发起人应当在同意延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认购人。下次会议须在通知登记处处长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如不能召开第二次会议,公众公司的成立合同无效,公众公司发起人须向认购人全额退还已缴股款。公众公司法定会议须在总部所在区、中心区、省会、省、首府举行,持有公司股份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发起人和认购人应当出席会议。

公众公司公开发售股份仅有在公众公司已完成登记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且必须遵守股票发售相关法律。公司的股票公众公司每股价值不得超过 10 万基普,股份可以在内部或者外部转让。公众公司股东应当在企业登记后,按照股东大会的约定以现金或实物形式足额出资。公众公司完成登记后,股东不得申请撤资。

除了《老挝企业法》第180条至187条的特别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登记通知、发起人的责任、增资或减资、董事、董事会、股东大会、财务、审计和清算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公众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公众公司作为老挝两种重要的企业模式,各自具有独特的组织与运作方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材料、股东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者聘任等方面有其自身特点;公众公司则在股东人数、发起人条件、公司成立合同及法定会议等方面与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明显差异。了解这些差异和特点对于外商在老挝投资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更好地适应老挝的商业环境,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从而在老挝的经济领域中实现自身的商业目标。

▍信息来源:老挝《企业法(2023修订)》译文来源于一带一路法治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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