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 | 债务问题在离婚纠纷中如何处理?

民生   2024-10-22 18:12   云南  


案情简介 Brief facts of the case


张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八年,婚后一起做生意,但生意不好做,一直都靠借债度日,二人名下有各种类型债务,有刷信用卡消费和套现欠下的,有银行的消费贷、抵押贷,有借其他亲戚朋友的钱,总共100多万元,有些在王女士名下,有些是张先生借的。王女士对于张先生名下的债务不甚了解,估计张先生名下还有一些是王女士不知道的债务。现在二人准备离婚,但对于债务的承担达不成一致意见。王女士咨询:起诉离婚后法院会分割处理这些债务吗?我听说,债务的承担问题,法院首先要求我们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不会判决债务直接由谁来承担,而是另案起诉,真的是这样吗?这是增加我们的麻烦嘛?正是因为协商不了才找法院起诉啊,到了法院仍然还是劝我们协商,协商不了为什么还要就债务问题另案再起诉呢?



律师解析Lawyer analysis


婚姻中存在债务的,离婚时涉及到债务的承担,最好的方法是协商解决,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该债务不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都可以约定由某一方承担大部分或全部。如果协商不成,进入诉讼阶段,法院对于一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而另一方不认可的,法院通常会告知双方,涉及的债务问题另案处理,那么为什么债务问题不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呢,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01

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债务,

一般不会在离婚纠纷中处理。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除非是共债共签且双方对于本金余额等无争议的债务,否则人民法院一般不在离婚纠纷中处理债务问题。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本身就是一个异常复杂的法律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角度分为共债共签型、一方举债但用于共同生活生产型。实践中,债务是否直接发生,金额多少,有无还款?借得的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何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谁来举证证明等等都非常复杂。详细请参阅本书《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文。

其次,在离婚纠纷中,双方有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难以考证。离婚纠纷中,有争议的债务,一般都属于一方举债型。举债的夫妻一方大多是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或亲戚朋友)借款,即使借得的款项真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基于举债人与债权人的特殊身份关系,法院对债务的认定更注重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借款的真实性、借款金额、真实用途及是否还款。所以,虽然有转款的客观记录,但是转款当时的意思表示究竟是什么?特别是发生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款项,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是赠与单方还是赠与双方?需要回归到款项流转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转款之后是否主张过权利?而不是等到子女诉讼离婚时,才突然提到要求夫妻俩按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虽然举债一方可能举证存在银行流水,但是否属于借款,还有无其他的经济往来,都是需要调查的事项。借款的金额到底是多少,是否归还过?借款的实际用途即款项的具体流向怎样?每一个问题都需要充分举证质证。

最后,债务问题涉及到非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宜在离婚纠纷中处理。离婚纠纷主要是为解决夫妻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通常不会列入第三人也不能列入第三人。离婚纠纷中涉及到第三人债务的问题,债权人无权参与诉讼,即使参与,也只是作为证人参与诉讼,配偶认可债务还好,但如果不认可债务,债权人就无法享有与案件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要时应该为债权人另行起诉留有余地。

在笔者团队亲自办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就有这样的情况,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创办经营公司,女方更是全力支持男方创业,不仅将原有稳定工作辞退后在自己公司任职,更是举力向己方亲戚朋友借款近三十万元,而且借款均通过微信和现金等,少有银行转账,转账时均没有任何备注,因为均是女方要好的亲戚和朋友,借款当时并没有要求出具借款凭证,其中还有一笔现金借款10万元。数年后,男方事业小有所成,便一纸诉状将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债务浑然不提,仅要求分割女方名下女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一辆奔驰车辆,女方手足无措如晴空霹雳。虽答辩时要求一起处理上述亲朋借款,但法院以原告不予认可,可由债权人另案主张为由,未予处理。这相当于当事人仅仅裸裸离了个婚,还背负了一身债务,特别是双方没有任何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结果极为可悲。事后,因债权人为女方的不同亲朋好友,该不同的亲朋好友得知此种结果愤慨不已,纷纷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幸亏有借款资金的具体流向和用途的相关证据,更有女方借款到账后向男方直接转账的银行流水,男方虽然一一否认,全部都不认可。但最终该几起借贷经一审、二审而定案,得以分割确定,二审调解结案,男方自愿承担共同债务的70%。

所以,这就是多数当事人不解的疑惑,为什么离个婚这债务也不能处理、那债务也不能处理,本就是因为夫妻两个协商未果才会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裁断,结果法院还推三阻四,能不处理的都不处理。这里笔者想说的是,并非是法院推三阻四,而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不仅关涉离婚纠纷中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也涉及到该纠纷以外的债权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如在离婚纠纷中对这些债务予以认定,极可能出现跟债权人认知或经历事实不一致的地方,而导致离婚纠纷中的处理与后续的案件或裁判文书相冲突。因此,大部分法院认为,一方举债的债权债务纠纷,最好以债权人参与的方式处理,以达到男女双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

综合以上原因,夫妻双方对债务有争议的,诸如借款是否真实发生、金额多少、交易方式、借款用途等,只要存在争议,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都应该另案解决,不宜在离婚纠纷中一并解决。


02

会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的债务

前文针对人民法院在离婚纠纷中一般不予处理的债务及其理由进行了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亦有一部分债务会在离婚纠纷中处理。

(一)购房时的按揭贷款。

对于购买房产时办理抵押的贷款,有产权证的,在处理房产的同时,会一并解决债务问题,房产的所有权判归某一方,房屋项下的贷款也就由这一方继续偿还。离婚纠纷中,有些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因房屋购买政策的原因,要求一并解决房屋消名,及贷款抵押权消名的问题。实务中,因为还涉及到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权利,所以只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在未还清贷款前,为其中一方当事人办理债务人除名等相关事宜。实务中一般的处理办法是,由确定的产权所有人找一笔钱将剩余的抵押贷款全部还清,待贷款全部还清后,再去银行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手续,进而再去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但是,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房产,因银行不同意,确实是一大难题。需要贷款全部还清之后,才能进一步解决消名的问题。


(二)银行类的其他贷款。

除按揭贷款外,当事人向银行所借其他款项(不含信用卡债务),法院一般也会处理。比如笔者曾亲自承办的由红河州石屏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女方是公务员,男方从事个体经营。男方在个体经营创业过程中需要资金而向银行贷款时,因女方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收入比较稳定,因此都是以女方的名义申请,导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向多家银行申请消费信用贷款,贷款到账后,在女方名下短暂停留后就转到男方账户内,实际用款人是男方。该几笔债务虽以女方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借款,但主要用于男方个体经营使用,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又因属于银行的债务,法院在离婚纠纷中予以分割,法院在作债务分割时,考虑到女方权益、款项用途等,石屏县法院判决认定“欠XX银行贷款XX元,由原告负责清偿;欠XX银行贷款XX元,由被告负责清偿”。该判决将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分割,但该分割仅限于夫妻内部的债务承担,如果涉及到某一方未及时偿还,而被起诉的,银行仍有可能将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告,二人对外承担的仍然是连带清偿责任。


(三)双方均认可的债务,或者已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

针对双方均认可或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法院可能会在离婚纠纷中分配夫妻共同债务的内部承担方式,即内部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承担。但该债务对外仍然是夫妻共同债务,无法对抗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即使一并处理了债务,因此,大部分法院在判决书中都会多加上一句:此债务分配只是夫妻内部的分配方式,不能因此对抗夫妻共同债务的本性,不影响债权人向任一方直接起诉。

综上,一方举债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型的债务,经另案的民间借贷生效判决书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仍存在夫妻内部没有划分具体承担比例的问题。作为债权人,以收回借款为目的,自然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最佳,并不计较谁还的问题,更不会主动放弃一方的还款责任,毕竟放弃一方就多了一分不能清偿的风险,在全部追偿后,具体你们夫妻之间谁多还少还,那是你们自己内部的问题,毕竟你们曾是夫妻,你们曾经更为亲密。而曾经极为亲密的人在分道扬镳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当然得对债务说道说道,特别是在一方用的少另一方用的多,内部极为“不公平”的情况下。能内部协商债务的承担比例更好,如果协商不成,为了确认夫妻内部的债务承担比例,还需要再打一场官司,即离婚后财产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再根据借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予以分割处理:能举证查明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部分,自然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能举证的部分当然就需要承担败诉风险,即由借款一方自行承担,毕竟收款人对借款具有更高的支配权利和举证义务,说不清楚的借款自然就逃不过“谁借谁还”的道理。所以,借钱须谨慎,用钱也不能放任,除非你无需担忧还款的风险。



律师感悟 Lawyer's perception


相当一部分离婚纠纷都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这在离婚诉讼中极难处理,很多时候,在另一方不愿意承担的情况下,就意味着谁举债谁承担。所以,遇到离婚咨询中,涉及到个人名下存在债务的情况,作为律师我们都会劝返或给予离婚前的指导,可以等自己名下的债务处理妥当,或争取与对方协商,或使用共同财产清偿完毕后,再来处理离婚问题。否则可能就意味着,未离婚时,债务可能是共同债务,一旦离婚,债务可能就由其个人承担,没有解决问题。

所以,对于婚内向他人借款,笔者在此能做的就是劝当事人借款时一定要慎重。毕竟钱肯定是自己挣的花得香,当确有难关或确有大好商机需要外借时,请记得:您既然是已婚人士,借款就需为对方考虑。不拖累对方和不被对方拖累,是一门高深并需要权衡的艺术,当你需要勇往向前为家庭挣一份蔚蓝天空时,也要做好掉进阴沟里的准备,需要想好后路,做好家庭防火墙,为配偶和子女构筑一个安全的大后方,不要等面临困境时方才想挣脱以求妻儿安稳。当全家面临困境时,若你想一人力挽狂澜那无可厚非,毕竟爱情诚可贵,家庭情更高;但若你对配偶没有足够的自信,并稍稍有一丝大难临头各自飞的担忧,就需要明确夫妻共债共签的底线,毕竟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若对方不愿共债共签,那就更得警醒了,笔者每年办理婚姻家事案件上百起,见过太多人情冷暖,人情的至恶面。莫使金樽空对月,朝如青丝暮成雪。一定要提前了解法律知识,预防意识,否则连哭可能都找不到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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