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来源
检索日期:2024年10月23日
检索地域:全国
检索时间范围:不限
数据来源:威科先行
案由:协助组织卖淫罪
注:本文数据仅以公网可检索到的数据为准
具体数据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案件情况分析
从检索情况来看,主要犯罪手段及行为主要如下:
1.招聘与管理:
在部分案件中,被告人如张丙忠招聘汪勇、王德杰等人,为卖淫场所提供工作人员,并负责招嫖、接待、管理监督卖淫女等职责。
其他案件中,被告人也涉及到了招募、雇佣卖淫女,如米健开设御指天尊足浴会所,组织多名技师提供卖淫服务。
2.网络平台传播:
被告人利用互联网社交工具对外散发卖淫信息,如汪勇、王德杰通过QQ群招募卖淫女,并为其提供卖淫服务。
3.提供场所与设施:
被告人承租或开设场所用于卖淫活动,如项立水承租芜湖市鸠江区尊享江城酒店11楼的房间,用于从事卖淫活动。
米健租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长江大道的房屋开设御指天尊足浴会所,提供卖淫服务。
4.管理与控制:
被告人对卖淫活动实施一定的管理和控制,如庞小英规定卖淫女为嫖娼人员提供性服务的种类、提成金额及发生性关系时间等。
高雨丹在临沭县金景休闲水会担任管理职务,对按摩女进行统一管理、编号、性服务培训及规定收费标准。
5.财物与分成:
被告人通过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并设有明确的分成比例,如御指天尊足浴会所在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共提供养身(泰式)按摩8192个,非法获利432万余元。
庞小英从卖淫女处收取约定的提成金额。
案件特点呈现出网络化、组织化的趋势,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招募和传播。犯罪手段多样化,涉及招聘与管理、提供场所与设施、管理与控制等多个方面。
三、法院观点
从检索的情况来看,法院的观点主要集中如下:
1.定义与构成要件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招嫖、接待、记账、管理、招募、运送卖淫或嫖宿人员等。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进行组织卖淫活动,并故意为其提供帮助。
2.与相似罪名的区分:本罪与容留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明知: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在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
协助行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如招嫖、接待、记账、管理等。
组织卖淫:涉及的组织卖淫活动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和程度,具有明确的组织性和计划性。
容留卖淫罪:
容留行为: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供他人卖淫。
无组织性:通常不涉及对卖淫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仅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
如在“被告人庞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容留、纠集等方式组织多名卖淫女在其经营的按摩店和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的案例中,庞某某的行为虽然包含容留卖淫的元素,但因其对卖淫活动实施了一定的管理和控制(如规定性服务种类、提成金额等),最终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而其同伙张某某则因协助庞某某组织他人卖淫而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在另一些案例中,如“被告人蔡某、邹某某、胡某某等人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容留卖淫组织所招募的卖淫女在其经营、管理的宾馆、足疗店从事卖淫活动”,这些被告人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但他们的行为更侧重于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而非直接参与组织卖淫活动。然而,由于他们明知他人组织卖淫并为此提供帮助,因此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四、辩护观点
1.坦白与自首情节:如被告人汪勇、王德杰:辩护观点提到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从犯地位:多数被告人:如彭隆芳、赵夕贵、龙润、王琴、张英等,辩护观点均提到他们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退赃与悔罪表现:如被告人汪勇、王德杰: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4.罪名的认定与区分:辩护观点认为庞小英对于卖淫活动没有管理或者控制行为,与卖淫人员之间没有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特征,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类似观点还出现在何进才案中。部分辩护观点试图通过质疑指控证据、提出其他可能的罪名(如介绍卖淫罪)等方式来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5.其他情节
家庭情况:部分辩护观点提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如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等,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立功情节:如李文辉案中,辩护观点提到被告人李文辉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从宽情节分布
从检索的情况来看,本罪判缓案件所涉从宽情节如下:
1.主从犯区分: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如组织卖淫活动的发起者、管理者等;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为从犯,如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法院会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来区分主从犯,并据此量刑。
2.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违法所得与退赃:行为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4.其他情节:如行为人具有犯罪前科,可能会酌情从重处罚;如行为人能自愿认罪、悔罪,并愿意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六、具体数据情况
参见链接:基础数据.xlsx
附件
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5.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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