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 | 靠离婚躲避债务可行吗?

民生   2024-10-25 20:25   云南  



案情简介


林小姐结婚后不久就怀孕了,婚前她在一家私企工作,想着怀孕后面又要带孩子,老公是自己开公司的,虽然不太稳定,但还过得去,所以怀孕后就辞职在家相夫教子了,对于老公的公司经营她也鲜少过问。直到老二出生,老公告诉她,疫情三年生意非常难做,家里已经欠了不少外债,为了不拖累林小姐,她老公提议二人办理离婚手续,两个孩子由林小姐来抚养,所有财产都归林小姐。林小姐对于丈夫的提议一时难以接受,左右为难,拿不定主意,于是找到律师咨询:我该答应他,同意离婚吗? 离完婚之后,丈夫在外所欠债务是不是就真的与我无关了?





律师解析


01

另一方负债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同意离婚?

最近几年,经济形势不太好,因债务导致离婚的不在少数,但是否离婚主要是看两人的感情及对未来的信心。如果两人感情非常好,有再赚钱的能力,比如女明星刘某,帮老公偿还了不少债务,后来家庭也比较美满。或者比较看好老公的再赚钱能力,未来有翻身的可能性,可以不需要离婚,毕竟婚姻不易。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债务不是特别多,又是高利息贷款,可以先转借一方父母或亲戚的钱去平债,欠自己家人总比欠外人的压力小些,况且利息还越来越多。总的来说,是否同意离婚,肯定是先看感情还在不在,对未来是否有信心,不能功利地一味去计算各种利弊得失。


02

离婚后,丈夫所欠债务与林小姐还有关系吗?

存在的既有债务,首先判断这些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区分二者,请参阅本书《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文。如果这些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就用举债方的个人资产来偿还。但是,婚后登记在非举债方名下的房产和车辆,依然有可能被保全或执行,虽然非举债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进而剥离出一半财产,但总归还是会严重影响到自己的正常生活。如果这些债务本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就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双方名下的全部资产都有被执行偿还债务的风险。鉴于此,经常有人咨询和突发“妙想”,可不可以在债务爆发之前就以举债方净身出户的方式办理离婚,来保全现有财产呢?

首先需要说明的,任何逃避债务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欠债还钱本就天经地义,人家借款是仁义,咱们还钱是本分。如果属于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夫妻二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意思是,债权人可以任意向夫一方或妻一方或夫妻双方要求清偿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无法阻断上述清偿责任,而至于夫妻之间的清偿比例,只是夫妻内部之间的债务分配问题。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离婚并不能逃避共同债务。而且,对于借离婚逃避债务的当事人,债权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还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追回:

1、以债务人、债务人的前配偶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只要债务产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有相关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属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将离婚后的夫妻双方仍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针对债务人的无偿转让和低价转让,债权人享有撤销权。

(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因此,若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或者高价转入财产,债权人有权依法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离婚中“净身出户”类的就属于典型的无偿转让,只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债权;(二)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三)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四)债权人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在债务人实施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即丧失。(五)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那么怎样判断是否是无偿转让呢?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14民初1069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无偿转让的观点是“被告张某、詹某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备案,该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的约定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通过协议约定,被告张某将原属二被告共有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XXXX住房归被告詹某所有,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被告张某与被告詹某登记离婚分割财产时,被告张某明知自己负有债务未向原告腾某清偿,却将自己应当分得的夫妻共有房屋份额放弃归被告詹某一人所有,实质上是被告张某无偿转让个人财产权益行为。”

所以,意图通过离婚净身出户的方式来躲避债务,成功的概率并不大。因为,债务人净身出户,将所有家庭资产(包括房产和车辆)都过户到配偶名下,还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样的离婚协议意图极为明显,实践中大量的生效判决均支持了债权人的撤销权。



03

有没有人“躲”债成功?

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经常看到新闻报道某某某成功躲债,结合身边人的例子,有些人欠着一屁股债,但前妻和孩子活得非常滋润,那大家肯定也极为好奇他们到底是怎样做到的?

在此,笔者必须要说明的是:此处并非教大家躲债和避债,逃避债务不仅违法,更违背道德准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处更主要的是为大家追债提供参考,毕竟法律确有漏洞。人家夫妻俩已经分割的财产,能否追得回,最关键的是离婚协议的约定。离婚协议是一揽子协议,财产分割除了房产分割外,还会涉及到公司股权、车辆、现金分割等其他财产类型,毕竟现如今财产形式多种多样;另除财产外,还涉及到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的承担。提起抚养费,会显得更加复杂,是一次性支付还是按年或按月支付,抚养费数额是高还是低等等。在财产分割方面是否一方明显过多或过少,法院在判定时并没有统一标准,而且现实生活中的大量的离婚案例中也并不是绝对的对半分;仅凭借一方分割财产少于另外一方,法院不会贸然认定法律意义上的低价转让,进而支持债权人的撤销权主张。法院判定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属于低价转让,是否属于显失公平,是否属于逃避债务,需要综合判断。比如离婚的原因、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子女的抚养教育、离婚后是否还居住在一起、离婚是基于躲债还是夫妻感情本就破裂等等,当然没有统一的标准。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京01民终4647号债权人李某与王某、祁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关于债权人是否享有撤销权,一审法院认为“从王某与祁某《离婚协议书》内容看,并未对王某给予过多照顾,不足以认定该协议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关于涉案房产归王某所有的约定合法有效。据此,在无证据证明祁某与王某系虚假离婚情况下,难以认定其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行为存在恶意并无不当。李某关于王某、祁某恶意串通,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上诉主张,无证据证明,本院无法采信。”

从这个意义上讲,签订相对公平或不存在明显不公平的离婚协议最为关键。而且,还有一个时间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站在债权人的角度讲,非常不公平,债务是在婚内借的,凭什么债务人把大部分财产都给了配偶,债务却自己背着,离婚后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确实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是相对的,法院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会综合平衡债务人配偶的权益,再加上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债权人经常囿于举证不能,而让债务人因名下没有财产而白白逃避了债务。因此,债权人也应慎重对待,尽可能避免个人债务的建立,同时还应经常关注债务人的财产和婚姻状况,避免悲剧的发生。

即使不考虑以上因素,实践生活中,仍有不少夫妻在一方产生大量债务后选择离婚。因为办理离婚后,一个显著的好处是,以领取离婚证作为一个时间节点,离婚后新产生的债务和另一方没有关系。从而可以将债务和未举债方隔离开,至少不会被拖累得更深,及时止损也是最大的收益。同时,如果涉及因民间借贷案件被起诉的,配偶举证已经离婚比在婚内更可能判定个人债务。再者,如果曾经的夫妻共同房产被查封拍卖,配偶还可以提起执行异议,拿回属于自己的一半。





律师感悟


最近几年的经济形势不太好,因债务导致离婚的不在少数。是否离婚主要是看两人的感情及对未来的信心。如果两人感情非常好,有再赚钱的能力,或者比较看好老公的再赚钱能力,未来有翻身的极大可能性,可以不需要离婚,继续夫妻同心,一起度过难关,毕竟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但是,任何“奇思妙想”逃避债务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欠债还钱本就天经地义。但是,如果借来的钱配偶确实没有使用,还要为此而承担还款责任,从举债方配偶的角度又着实委屈,离婚固然不能躲避债务,但通过解除婚姻关系一方面和对方撇清关系,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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