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 | 审判参考:适用死刑的10条裁判观点

民生   2024-10-30 17:33   云南  



一、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死刑

裁判观点

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之后,再决定死刑的适用。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杀人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同时考虑到该案的被害人一方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行凶杀人与被害人一方私下无理逼迫对方看病赔钱,促使了矛盾激化,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对其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正确的。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6期-总第43号案件




二、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后脱逃,多年后又被抓获审判的,能否适用死刑

裁判观点

怀孕妇女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时脱逃,之后又交付审判的,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裁判理由

本案中,上诉人人工流产后虽然脱逃 8 年,但审判的仍是其脱逃前贩卖毒品的同一犯罪事实,对其应当依法适用对怀孕妇女排除适用死刑的规定。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无期徒刑是正确的。另外,本案第二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上诉人,上诉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第二被告人构成重大立功,依法也应该给予减轻处罚。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32期--总第250号案件




三、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观点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所犯抢劫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严格掌握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严重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认为被告人可不立即执行死刑,依法以抢劫罪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正确和恰当的。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37期--总第289号案件




四、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没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多人以上重伤后果的,是否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观点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没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多人以上重伤后果的,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理由

鉴于本案中,目前尚无人死亡;放射性损伤可以引起致畸、致癌、致突变等远后效应,目前医学科学水平尚无法对此进行确切评价,量刑应留有余地。综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核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是正确的。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46期--总第358号案件




五、在被害方有明显过错的杀人案件中,对被告人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观点

在被害方有明显过错的杀人案件中对被告人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理由

具体到本案,本案被害人之一生前曾经常无故殴打、虐待被告人。案发时被害人竟然当着被告人的面公然将女青年带回家中不法同居,并逼被告人在夜半更深时另去他处休息。这就使得本已紧张的夫妻关系更为恶化,夫妻矛盾进一步激化,并爆发猛烈的争吵。本案另一被害人,明知被害人为有妇之夫,仍与被害人当着被告人的面公然不法同居。在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时,不是息事宁人,反而仍与被害人进里屋歇息,根本无视被告人的感受。可见,二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均有明显的过错,这也是引发被告人在激愤状态下起意杀人的主要原因所在。法院改判本案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恰当的。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46期--总第362号案件




六、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发现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

裁判观点

新的死缓判决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核准。


裁判理由

本案中,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必须经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核准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对范昌平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从新的死缓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皖刑复字第 63 号刑事裁定宣告或送达范昌平之日起计算,原死缓判决已经执行的期间不应计算在新的死缓执行期间之内。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51期--总第402号案件




七、如何把握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

裁判观点

对于运输毒品罪,既要看到其不同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的特殊性,在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也要注重其一般性。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运输海洛因 1020克、甲基苯丙胺 520 克,运输毒品数量大,又系驾驶自己的汽车长距离运输毒品,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无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故应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67期--总第531号案件




八、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观点

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可以依法判处死刑。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强奸被害人后欲杀人灭口,在持刀捅刺时因发现村民赶来而被迫放弃继续实施杀人行为,被害人经及时抢救亦未发生被告人所追求的死亡结果,故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未遂。综合主客观情节,被告人故意杀人虽系未遂,但其行为已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且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其未遂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依法判处死刑。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77期--总第657号案件




九、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且有累犯情节,但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系受雇走私、运输毒品,且非单独实施走私、运输毒品行为的,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观点

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且有累犯情节,但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系受雇走私、运输毒品,且非独立实施走私、运输毒品行为的,如无特殊情节,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的数量高达5645 克,且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与其他被告人基本相当,但被告人系受人雇佣且非独立实施走私、运输毒品行为,本质上是单纯的受雇走私、运输毒品行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次于在逃的三名同案犯,同时认罪态度好且归案后具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的表现。综上,最高法院综合具体案情,准确把握宽严相济政策精神,严格区别毒品犯罪主、从犯,不核准邱死刑是正确的。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91期--总第852号案件




十、如何理解和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 75 周岁的人一般不判处死刑的法律规定

裁判观点

其一,死刑复核阶段属于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的时候”。

其二,“特别残忍手段”都应当是给被害人肉体上带来极大痛苦、公众心理上难以接受的作案手段。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从现场随手捡起柳树棒,先后击打两名被害人的头部,致二人死亡。从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击打方式看,其作案手段尚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特别残忍手段”,故不宜认定为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综合考虑本案系农村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多种因素,对被告人不应判处死刑。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100期--总第1022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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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KE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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