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 | 审判参考:从轻情节的10条裁判观点

民生   2024-11-13 18:12   云南  



一、犯罪分子的亲属代为立功,能否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裁判观点

对完全与犯罪分子无关、纯粹由犯罪分子亲友实施的“立功”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裁判理由

本案被告人到案后,二被告人的亲属为使审判机关在裁判时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使得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案件,该事实已经查证属实,应当属于被告人亲属“代为立功”。因为不是被告人本人的立功行为,故不能认定为立功,可以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52期-总第414号案件




二、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观点

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理由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其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且其家属积极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58期--总第459号案件




三、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是否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裁判观点

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裁判理由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毕竟不是毒品共同犯罪的组织、领导者,而是在其父亲的带领下参与犯罪的,其对参与的毒品犯罪并未出资,其主要任务是驾车运输毒品。单纯从涉案毒品来看,被告人涉案的毒品数量巨大,论罪当判死刑,但是与其父亲相比,其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虽同为主犯,量刑上也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区别对待,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判处。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67期--总第530号案件




四、在故意杀人犯罪中醉酒状态能否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裁判观点

对醉酒状态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人一般情况下应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但单纯的醉酒状态不足以作为一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予以从轻处罚,应结合其他认罪、悔罪等情节予以综合认定。


裁判理由

本案中,醉酒虽不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毕竟醉酒犯罪与正常状态下犯罪不同。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辨认、控制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对此,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此外,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有施救行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考虑以上因素,基于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对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73期--总第610号案件




五、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能否作为应当型从轻处罚情节

裁判观点

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不能作为应当型从轻处罚情节。


裁判理由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先后四次判刑、一次劳教,每次都是时隔不久又再犯案,可谓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对如此恶劣的犯罪分子,如果仅因被告人家庭有钱赔偿就可以从轻处罚,实质上意味着有钱可以买命,如此不但会严重破坏法律的平等和公正,而且会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因此,本案核准被告人死刑,没有因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谅解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是正确的。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75期--总第636号案件




六、被羁押期间将他人串供字条交给监管人员,对进一步查证他人犯罪起了一定的协助作用,能否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观点

被羁押期间将他人串供字条交给监管人员,对进一步查证他人犯罪起了一定的协助作用,虽不认定为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不能认定为立功,但一方面考虑其协助行为对于该起毒品案件的后期证据搜集工作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提高了侦查工作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对此应该给予适当奖励。另一方面,被告人将犯罪嫌疑人乙让其传递的字条交给公安机关,可能由此遭受乙的怀恨,其个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基于公平原则对此亦应适当体现政策。所以,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从而达到鼓励其他犯罪嫌疑人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80期--总第710号案件




七、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轻度精神障碍,认识和控制能力所受影响不大的被告人,是否可以不从轻处罚

裁判观点

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轻度精神障碍,认识和控制能力所受影响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不从轻处罚。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在当地引起极大民愤。被告人仅具有轻度精神发育迟缓伴精神障碍,对其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影响不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报复心极强,人身危险性极大 ,如果不对其判处死刑,可能继续危害被害人一家甚至延伸至其他社会人员,故应当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95期--总第925号案件




八、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的认定是适用严格证明标准还是优势证明标准

裁判观点

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的认定可以采用自由证明,而非一律适用最严格证明犯罪事实包括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后者又包括不利于被告人的从重量刑事实和有利于被告人的从宽量刑事实。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的认定可以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的上诉事实和证据得到他人当庭供述的印证,而公安机关的材料前后不一,且尚有明显疑点无法排除,认定构成立功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否定其的证明力。根据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100期--总第1035号案件




九、不明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而投案的,是否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观点

不明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而投案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虽不能成立自动投案,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本案系家庭婚姻矛盾引发,周元军在自杀被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二十二款的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被告人虽不构成自首,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故最终判处被告人死缓。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18期--总第114号案件




十、适用减轻处罚情节能否减至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观点

当案件没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时,原则上不应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减至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理由

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作为“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直接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不妥。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86期--总第786号案件



律师简介

YINGKE KUNMING







*本微信文章仅用于交流,不代表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转载请在文章显著位置标明作者及出处。



盈科昆明律所
全球范围内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商务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