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
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1)裁判观点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裁判理由
本案中,他人纠集人员到被告人所开设的饭店滋事,并持东洋刀向被告人左臂、头部砍击两刀,属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被告人在被砍两刀后,持尖刀反击,其间,向持凳砸自己的袭击人反击一刀,并在夺过他人的东洋刀后,停止了反击的防卫行为。这表明被告人是被迫进行防卫,其在防卫的时间、对象上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3)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6期-总第40号案件
二、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1)裁判观点
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在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后,为制止不法侵害,采取了抱住他人后腰将其摔倒的防卫方法。被告人出于防卫目的而实施的制止他人和不法侵害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而且防卫手段、强度亦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他人被自己手持的碎酒瓶扎伤致死是被告人本人意料不到的。综上,被告人在互殴停止后制止他人突然袭击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对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责任。
(3)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22期--总第138号案件
三、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
轻伤的是否负刑事责任
(1)裁判观点
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
(2)裁判理由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一人要对付两人的不法侵害,其采取的防卫措施,虽较激烈,但还说不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防卫结果仅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依法不应对受害人的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3)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38期--总第279号案件
四、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1)裁判观点
“存在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只有这种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时,才允许对其实行防卫。
(2)裁判理由
本案中,他人在对方意图尚未显现,且还未发生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即持刀冲上前砍杀对方,事实上属于一种假想防卫和事先防卫的行为。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规定的条件,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综上所述,被告人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与他人进行斗殴的行为,并且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46期--总第363号案件
五、在自家院内搜寻藏匿的
不法侵害人时发生打斗,
致人死亡的,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1)裁判观点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裁判理由
具体到本案,二人相遇后不法侵害人首先持刀攻击,被告人在还击中将其打倒。被告人供述的二人在玉米地里发生打斗的情节无其他人目击,但当时在院内的多名证人均证实被告人进入玉米地后听到铁器撞击声,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被告人所供打斗情节。结合被告人打倒刘振强后立即呼叫他人,其家人积极协助救治的情节看,其在打斗中无明显的杀伤意图,打击手段亦有节制,对其供述应予采信。因此,被告人在遭到不法侵害人持刀攻击的情况下持铁管还击并将不法侵害人打倒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无过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3)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105期--总第1126号案件
六、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
(1)裁判观点
假想防卫的故意只有心理学上的意义,而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这也就是说,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是由于认识错误所致,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因此,假想防卫中是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
(2)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既不存在直接故意,也不存在间接故意。被告人假想防卫行为造成他人无辜死亡的结果,在客观上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成立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而仅成立“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3)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20期--总第127号案件
七、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
防卫工具是否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
(1)裁判观点
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不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
(2)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遭到危害前准备防卫工具,并无不当,也不为法律所当然禁止。纵使在被告人准备钢筋条是为了防卫还是为了斗殴难以界定的情况下,也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去恶扬善的刑法本意。综上,认定本案被告人事先准备工具的目的是为了防卫而非斗殴,是合乎本案事实与情理的。
(3)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30期--总第224号案件
八、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
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1)裁判观点
在打架斗殴中,一般情况下,双方都是出于主动的,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双方的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2)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为了逞能,目的在于显示自己不惧怕对方,甚至故意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是一种有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危害社会的犯罪目的,不具有防卫过当所应具有的防卫性和目的的正当性,不符合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3)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21期--总第133号案件
九、特殊防卫中对“行凶”的正确理解
(1)裁判观点
“行凶”必须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只有持那种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器械伤人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行凶”。
(2)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害人一方仗地欺人,滋事生非,自己既不买票,还强拉他人入场看表演。当被告人为息事宁人作出让步,要求被害人等人在原来票价一半的基础上购票看演出时,又首先遭到被害人方的不法侵害。在被告人方进行防卫反击时,被害人一方又找来木棒、钢筋、菜刀等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意欲进一步加害被告人方,使被告人方的重大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严重的危险之下,应当认定为“行凶”。此时,被告人为保护自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用钢管座腿击打被害人的头部,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王某死亡,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3)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34期--总第261号案件
十、认定行为人属于正当防卫的,
法院判决应当如何表述
(1)裁判观点
对构成正当防卫的被告人,判决书主文的表述应为“无罪”,而非“不负刑事责任”。
(2)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一死一伤的后果,其行为在形式上似乎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但由于特殊防卫行为是对社会有利而非危害社会的行为,且是法律规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既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当然也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不属于犯罪行为。因此,法院在判决书中依法宣告其无罪,是正确的。
(3)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129期--总第1436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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