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标一下再走呗!
申税小微,我看到你的提醒:10月申报期可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我们企业第二季度没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第三季度确实还能享受对吧?
当然可以!
具体该怎么操作呢?
别着急,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此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共包括六大类费用:
一、人员人工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三、折旧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一、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三、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所以,对于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前三季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1. 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选择“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进入申报界面。
2.点击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次“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填写优惠事项”。
3.据实填报企业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金额。
4.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同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表格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27号修订),附件中包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资料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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