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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并销售精密压力机的企业。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个月为增值税纳税期限,并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界定的“工业母机企业”。2024年1月1日,A公司开始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无出口货物劳务行为,也无跨境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A公司没有欠缴税款的情况,也没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业务详述:(1)2024年1月,A公司对外销售精密压力机,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000万元,购进甲原材料并发生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0万元。
(2)2024年2月,A公司对外销售精密压力机,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0万元,购进乙原材料并发生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60万元。当月,由于保管不善,A公司2024年1月购进的甲原材料中有一半丢失。
(3)2024年3月,A公司未发生任何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也未购进任何增值税应税项目,当月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均为0。当月,由于保管不善,A公司2024年2月购进的乙原材料全部变质无法使用。
政策规定:根据财税〔2023〕25号文件规定,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案例中,A公司属于财税〔2023〕25号文件界定的“工业母机企业”,可以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那么,A公司应如何计算2024年1月—3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呢?
1月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1)当期加计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1000×13%-200=-70(万元) 进>销,形成留底
(2)当期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200×15%=30(万元)
(3)A公司形成期末留抵税额70万元,加计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为0。
2月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1)当期加计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13%-70-(160-200÷2)=130(万元)
(2)当期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60×15%=24(万元)。
(3)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30+24-15=39(万元)
(4当期实际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加计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130-39=91(万元)。
3月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1)当期加计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0-(0-160)=160(万元)
(2)当期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为0。
(3)A公司当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160×15%=24(万元)
(4)当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0+0-24=-24(万元)。
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
「中税至诚☆微语」截至2024年4月最新增值税加计扣减优惠政策梳理: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加计抵减比例:加计抵减进项税额5%(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
(二)集成电路企业(财税〔2023〕17号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
加计抵减比例:加计抵减进项税额15%(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
(三)工业母机企业(财税[2023]25号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
加计抵减比例:加计抵减进项税额5%(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工业母机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工业母机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25号、工信部财政部国税总局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
提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加计抵减优惠政策予2023年12月31日到期(2024年1月1日起暂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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