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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实务案例:通过合伙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税局要求以35%税率缴纳个税
即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应适用“生产经营所得”对自然人合伙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涉焦点:多重嵌套合伙企业,又该如何纳税?
在实务中,经常会有这种情况,两个或多个有限合伙嵌套,如何纳税就成了一个难点。举个例子说明,母子A基金嵌套时,母基金是一个有限合伙企业A,持有上市公司份额,其合伙人包含:一个有限合伙企业B,自然人M和法人N。其子基金B有限合伙企业由3名自然人共同投资(CDE)。
政策规定: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的课税规则 即穿透至实际投资自然人合伙人或法人合伙人征收所得税。我们要明确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主体公司的利润只能通过合伙企业向上导,一直导到顶层具备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最终由顶层的自然人或法人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焦点一:A合伙企业,转让H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收益,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对于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政策规定比较明晰。A企业属于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最终“穿透”确定的对其实际投资的自然人,即C某、D某、E某、M某,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N某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M某和N某而言,其征税对象是取得的来自A企业的经营所得;对C某、D某、E某而言,其征税对象是取得的来自A企业和B企业的经营所得。
焦点二:A合伙企业卖出持有H上市公司的股票获得收益,应在A合伙企业所在地缴纳,还是在B合伙企业所在地缴纳?
答:根据财税[2000]91号文及系列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为自然人合伙人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即M某由A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N某在其机构注册地自行申报缴纳;C某、D某、E某由B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02 实务案例:形式说,股权代持还原构成股权转让,应缴纳所得税
案涉焦点:隐名股东显名化是否应该征税?
03 实务案例:实质说:股权代持还原不构成股权转让,无需缴纳所得税
南京冠石科技,股东张建巍因2011年赴美筹划办理子女留学事宜及长期陪读,考虑未来可能长期不在国内,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如无法及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等),故安排其两名亲属费菊芬和范红岩代持股,同时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名义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以出资额作价0元转让给实际股东,上述股权转让系解除代持,股权还原,故股权转让定价均为0元。
案涉焦点:隐名股东显名化是否应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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