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行为的稽查力度,各地陆续爆发了多起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案件!

文摘   财经   2024-10-09 08:00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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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并购重组等交易日益增加,股权转让行为也越来越多!税务机关也随之加大了对股权转让行为的稽查力度,各地陆续爆发了多起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案件!种种迹象表明,对个税的“严征管”是未来税收征管的重点环节,而高效、精准的金税四期上线后,必将会对个税提供更有力的监管。因此,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是未来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纳税人要小心了!


01 实务案例:通过合伙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税局要求以35%税率缴纳个税

甲系其A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为实施股权激励、优化公司股权架构,A公司设立员工持股平台B合伙企业。2020年3月,甲将其通过B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部分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并由B合伙企业于2020年4月以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1年7月,B合伙企业接到主管税务部门的通知,要求以35%的税率补缴前述股权转让价款共计1700万元。


即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应适用“生产经营所得”对自然人合伙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涉焦点:多重嵌套合伙企业,又该如何纳税?

在实务中,经常会有这种情况,两个或多个有限合伙嵌套,如何纳税就成了一个难点。举个例子说明,母子A基金嵌套时,母基金是一个有限合伙企业A,持有上市公司份额,其合伙人包含:一个有限合伙企业B,自然人M和法人N。其子基金B有限合伙企业由3名自然人共同投资(CDE)。

 政策规定: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的课税规则    即穿透至实际投资自然人合伙人或法人合伙人征收所得税。我们要明确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主体公司的利润只能通过合伙企业向上导,一直导到顶层具备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最终由顶层的自然人或法人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焦点一:A合伙企业,转让H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收益,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对于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政策规定比较明晰。A企业属于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最终“穿透”确定的对其实际投资的自然人,即C某、D某、E某、M某,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N某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M某和N某而言,其征税对象是取得的来自A企业的经营所得;对C某、D某、E某而言,其征税对象是取得的来自A企业和B企业的经营所得。

焦点二:A合伙企业卖出持有H上市公司的股票获得收益,应在A合伙企业所在地缴纳,还是在B合伙企业所在地缴纳?

答:根据财税[2000]91号文及系列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为自然人合伙人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即M某由A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N某在其机构注册地自行申报缴纳;C某、D某、E某由B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02 实务案例:形式说,权代持还原构成股权转让,应缴纳所得税

2021年1月1日,隐名股东A向显名股东B转账100万用于投资X公司股权,公司股东登记为B。2022年1月1日,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已升至150万,显名股东B应隐名股东A的要求,以“1”元名义价格,将该笔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A,以实现股权代持还原,及至2022年12月31日,该笔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已升至200万

案涉焦点:隐名股东显名化是否应该征税?

显名股东税务风险:由于“1”元价格显著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150万,因此 易被税务机关按照净资产150万进行核定,承担(150万-100万)*20%=10万的税负。
隐名股东税务风险:起初A向B转账的100万未必能认定为案涉股权的计税基础(投资成本)。A若以“1”元受让该笔股权, 有被按“1”元认定其计税基础的可能, 若2022年12月31日将该笔股权再次对外转让,则可能需 按(200万-1)*20%≈40万来缴纳税款。





03 实务案例实质说:股权代持还原不构成股权转让,无需缴纳所得税

南京冠石科技,股东张建巍因2011年赴美筹划办理子女留学事宜及长期陪读,考虑未来可能长期不在国内,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如无法及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等),故安排其两名亲属费菊芬和范红岩代持股,同时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名义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以出资额作价0元转让给实际股东,上述股权转让系解除代持,股权还原,故股权转让定价均为0元。

案涉焦点:隐名股东显名化是否应该征税?

为避免解除股权代持相关事项难以在税务上得到认可,经相关自然人协商,决定采取司法判决的方式对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股权代持关系进行确认,实现0元代持股回归。代持股双方关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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