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标一下再走呗!
一、转让定价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关联方交易”)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2.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行合理调整。
比如说:
例1:为满足企业日常经营需求,发生关联交易有时在所难免。如某公司急需资金时,从有闲置资金的关联企业处借款往往更迅速、更容易;再如一些专用于机器设备的定制化零部件可能只有关联企业才具备生产模具,因此只能从关联企业处采购。
例2:随着企业规模的增长,构建合理的关联交易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工具之一,从而有效实现降低集团整体税负。如考虑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留在具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或国家。
例3:“走出去”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海外控股架构的搭建、平台公司的选择、投资目的国的功能定位等等均需要转让定价的技术支持。
例4:硅谷巨头通过搭建跨境关联交易得以实现“赚最多的钱、交最少的税”。
例5:基于转让定价不合规导致的税务检查往往涉及数百万甚至数亿的巨额税款补缴
二、关联方形式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第一类:股权相关
01
(一)股权关联(任一条件)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
(2)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第二类:经营相关
02
(一)资金借贷关联(任一条件),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
(1)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
(2)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提示:借贷资金总额和实收资本均按照年度加权平均计算
(二)特许权使用关联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关联”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三)购销经营关联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关联”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第三类:关键人相关
03
(一)董事高管关联(任一条件):
(1)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
(2)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3)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二)亲属关联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两家企业具有上述关系之一
三、举个例子
A公司2023年度拟与若干非关联公司共同设立若干被投资企业,与相关拟设立被投资企业有关的部分信息如下:
(1)R1:A公司持有其超过25%的股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R1是A公司的关联方。
(2)R2和R3:A公司持有股权未超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R2和R3不是A公司的关联方。
(3)R4:A公司对其持股比例虽未达到25%,但A公司为其30%的借贷资金提供担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R4是A公司的关联方。
小编有话说:根据我们的实操经验,目前上海、北京、河北、浙江、重庆等地的税务机关均对接受总部服务费分摊的相关企业进行过税务检查(含自查)。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较为关注总部服务费分摊标准是否合理以及相关服务是否真实。经过税务检查,如服务费分摊被认定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一般会对支付服务费的一方进行纳税调整,要求其全额或部分调增已经税前扣除的服务费。
吃透法条,积极沟通,稳扎稳打!
·end·
—如果喜欢,点赞、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加入中税至诚官方客服15608334040
加入共享财务群,获取1对1咨询!
我们一起愉快地玩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