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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点:“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现阶段尚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本院实难支持。”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对赌失败退税案进行了终审判决。
本案争议的是:上诉人在对赌中由于连续两个年度净利润未达标,补偿对赌公司股份后是否可以主张个人所得税退税。该争议焦点涉及补偿义务的履行是否影响涉案股权转让所得的确定、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依据等问题。
该法院认为,虽然上诉人与案外人公司签订并履行《购买资产协议》《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等,可以被交易各方看作整体交易,交易各方可以认为案涉股权转让的实际收益在上述一揽子协议履行完毕后最终确定。但在个人所得税征管领域,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适用预缴加汇算清缴模式,而是按照20%的比例税率按月或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因履行补偿义务而导致股权转让所得实际减少的情形,个人所得税征管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尚未作出相应的退税规定。故被上诉人青浦税务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对上诉人的退税申请经审核后决定不予退税,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被诉不予退税决定,亦无不当。
但是,法院提出,本案所涉的股权转让和利润预测补偿模式,呈现了投融资各方为解决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不确定性而设计的交易新形态。案涉一揽子协议的合法有效履行,有助于提升市场活力,助推经济发展。为了营造更加规范有序、更显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建议税务部门积极调整相关政策,持续优化税收征管服务举措,为经济新业态提供更合理更精准的税收规则,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
小编有话说:典型的实务形态与政策法规存在暂时性差异的情形,这也是近年来一直饱受争议的观点。对赌参考的是或有对价的会计政策,应当计入计税基础 ,影响计税结果;但是在实际发生重大退回时,又不退税,其实从实质课税来讲,确实有些争议,希望未来相关细则尽快完善!
小编有话:任何机制的变迁,都是痛苦的,趟过这条荆棘路,便是美好晴天。前期时间看到句话,小编特别喜欢,送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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