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解析(五)

文摘   2024-10-22 10:03   重庆  

星标一下再走呗!

编者按:企业重组,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其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关键点在于:以原有计税基础为计税基础,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带你了解:特殊性重组2024年最新实务案例解析篇↓



企业重组的方式

法律形式

改变

有限公司改为合伙企业

债务重组

清债

转股

股权/资产

收购

A收购B公司资产或股权

企业合并

一合二

C和D公司合并为汪公司

企业分立

二分一

喵公司分立为A和B




关于企业分立的案例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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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一)分立时间: 2019 年6 月

(二)分立方式:派生分立

      1)河合电器 :停止使用(注销)

      2)恒诺投资 :剥离后独立运营(存续)

      3)设管理公司:杭州河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设)

(三)特殊性处理标准对比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河合电器及恒诺投资主要从事投资业务,该等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无关且具有一定的风险(分立前恒诺投资持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其市价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公司继续持有上述公司的股权与公司聚焦于电热元件及组件主业的目标与定位以及上市要求不符。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大于或等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资产或股权的50%

将公司持有的河合电器 20%股权和恒诺投资 20%股权进行剥离后独立运营,上述股权以派生分立的形式分立至新设公司河合企管(10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大于或等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公司分立不改变分立前后股东的股权比例,即全部为股权对价(100%)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分立后两家公司的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均未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四)主管机关认定:

综上所述,公司分立符合59号通知第五条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按照账面价值进行分立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附件:会计处理(根据分立时点,将被分立资产按照账面价值进行清理)

(1)被分立企业:

借:实收资本 24,000,00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170,147,518.06

借:盈余公积 21,225,546.42

借:未分配利润 49,708,131.67

贷:长期股权投资 265,081,196.15

(2)分立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 265,081,196.15

贷:实收资本 24,000,00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 170,147,518.06

贷:盈余公积 21,225,546.42

贷:未分配利润 49,708,131.67

小编有话说:税收是企业决策重要的考量因素。企业在进行重组时,只有准确理解税收政策,并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分析,才能选出最优方案,争取最大利益。以上述杭州热威为例 ,有一个细节是特别要重视的:公司分立事项主要涉及两项独立核算的业务,而公司持有的负债均为电热元件的经营性债务,与被分立业务不相关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被分立的商业目的是定性的衡量指标,而如果只是达到“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标准,那仅仅是达到了必要条件,但并不充分!

吃透法条,积极沟通,稳扎稳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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