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每极致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的案件
监控案件
民事案件立案信息开庭公告裁判文书
原告惠每极致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汇每极致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张**于2016年12月5日入职汇每极致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2月6日双方续签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为财务主管。
(二)主管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京税稽查一处(三)事实依据:出具〔2021〕19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原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2018年9月,原告销售部门员工王利洪联系北京俊均飞束科贸有限公司为原告银行保险端客户提供招投标和投标指导服务。该笔业务没有签订合同,款项由王利洪垫付。原告取得由北京俊均飞束科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发票代码011001800104,发票代码64969408,金额52610.68元,税额1578.32元,价税合计54189.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告通过银行账户将款项转入王利洪个人账户,金额54189.00元。该笔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2.2018年10月,原告销售部门员工王利洪联系北京车易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客户的招投标活动提供租车服务。该笔业务未签订合同,款项由王利洪先行垫付。原告取得由北京车易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发票代码011001800104,发票号码73462060,金额28517.48元,税额855.52,价税合计29373.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告通过银行对公账户将款项转入王利洪个人账户,金额29373.00元。该笔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3.原告为客户提供的海外医疗服务,包括为客户安排远程会诊、病例评估、海外转诊、高端体检、翻译病例资料等。原告与客户签订合同,客户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款项后,原告为客户安排远程会诊、病例评估、翻译病例资料等服务。原告收到客户的服务款后计入了“预收账款”,未确认收入。经核实,2017年至2019年涉及未确认收入的含税金额分别为726811.52元、802000.00元、307000.00元。(四)主管单位对汇每极致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判决如下:- 补缴2017年至2019年增值税25812.97元、45396.24元、18399.35元。
- 补缴2017年至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806.91元、3177.73元、1287.95元。
- 补缴2017年至2019年教育费附加774.39元、1361.88元、551.98元。
- 补缴2017年至2019年地方教育附加516.26元、907.93元、367.98元。
5.补缴2017年至2019年企业所得税:
1)调整增加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83562.00元。(2)调增2017年至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700998.54元、756603.77元、289622.6元。(3)2017年应弥补当年亏损697900.99元,2018年应弥补当年亏损834718.24元,2019年应弥补当年亏损287414.73元。同时,对少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于2021年6月24日实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53342.9元。 汇每极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因其漏报税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334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汇每极致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损失15000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适当赔偿。小编有话说:财务的执业风险是越来越高了,必须要吃透法条,坚守职业操守,履行会计准则对会计的要求:监督与核算。重点要提示财务在职时,务必做到忠实与勤勉义务;离职后,必务要做好两件事儿:一是变更电子税务局信息;二是做好离职交接。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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