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车上的辅助驾驶功能已经全部重新开通了,主用车人的身份也换成了我,谢谢您帮我解决了后顾之忧!”
近日,当事人黄先生的一通电话,让我又回想起了这起令人印象深刻的案件。
2022年5月,黄先生以24万元的价格从邓先生处购买了一辆某品牌“二手”电动汽车。才开了一个月,黄先生发现车上的自动辅助驾驶功能突然无法使用。黄先生联系汽车生产企业,得知该车其实是辆“三手车”。第一任车主周先生于2019年11月,通过38期分期付款总计42218元的方式购买安装了“自动辅助驾驶系统”功能。2021年4月,周先生将车辆转卖给邓先生,同时周先生继续分期付费,期间邓先生一直正常使用上述功能。至2022年6月,周先生停止续费,剩余8期款项尚未支付,车企与第一任车主周先生确认后关闭“自动辅助驾驶系统”功能。
黄先生向车企了解到,若要重新开通该功能,其需另外支付45000元。黄先生认为邓先生、周先生的行为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5000元。
庭审过程中
当事人各执己见
黄先生
当初如果知道自动辅助驾驶功能还需另外付款,我肯定会要求降低车价,也可能就不买了。
我购买时并不知道还需支付其他费用,与黄先生的买卖合同上并没有写包含自动辅助驾驶系统,这个系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订阅购买。
邓先生
周先生
既然我把车卖了,我就没有继续支付的义务,如果下任车主愿意继续使用该功能,自行付费开通即可。
我意识到
这是一起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快速发展背景下出现的新型合同纠纷。因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车辆价款包含自动辅助驾驶系统功能,黄先生的主张在合同依据上可能存在争议。
另外,区别于传统燃油汽车买卖,电动汽车辅助驾驶等智能系统配备与否,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车辆的购买与使用?购买电动汽车的合同目的能否完全实现?自动辅助驾驶系统是否附属于电动汽车成为必要组成部分?这些问题的厘清,都对本案的审理至关重要。
带着疑问,我走访了案涉品牌车企,调研辅助驾驶等智能系统付费商业运行模式以及其对电动汽车车价、二手车交易、驾乘体验及消费选择等方面的影响因素。
通过调研发现
电动汽车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体现在其先进的智能性上,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先进驾驶辅助功能。消费者在购买电动汽车时,大多数会更加关注辅助驾驶等智能系统的配备、使用情况,且对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及预期车价产生直接影响。
此外在走访调研中,我发现部分电动汽车企业对于“二手车”市场以及车辆转卖中车主权益保护机制的缺位导致交易风险缺乏关注。例如车辆转卖后,“一手”车主若未及时解绑车主认证,其仍然可以登录车联APP远程操控已售车辆,对“后手”车主来说,存在隐私泄露及车辆被远程操控的风险隐患,该问题亦是黄先生在庭审中明确提出的担忧。
鉴于周先生已支付自动辅助驾驶系统前30期费用,我向车企说明相关情况并进行协调,车企同意黄先生补足后续的8期费用即8888元,即可恢复使用辅助驾驶功能。
综合相关调查情况,我认定智能系统附属于电动汽车成为必要组成部分,原告黄先生主张自动辅助驾驶系统功能的配备情况对其购买电车的预期价格或购买意愿产生影响,于理有据。周先生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若转让车辆需提前付清全部价款,但周先生将案涉车辆过户给邓先生后并未告知其该项功能需要付费,周先生继续每月支付相应费用,邓先生正常使用该功能,故应认定周先生和邓先生之间合同价款包含该功能。同理,邓先生在转卖车辆时,该功能处于正常开通状态,黄先生未被告知该功能需要付费,故应认定原告黄先生和被告邓先生之间合同价款亦包含该功能。邓先生向黄先生交付车辆后,黄先生无法使用上述功能,邓先生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邓先生赔偿黄先生损失8888元。判决生效后,邓先生主动履行了款项。同时,车企协助黄先生在APP上完成了涉案车辆的车主认证,取消周先生的主用车人身份并变更为黄先生。
郑 煦
民一庭 法官
案件顺利结案后,我结合审理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向案涉车企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完善APP车主认证程序,在用户登录APP首次绑定车辆时,即通过弹框形式对该车辆的软、硬件信息进行全面披露。不久,案涉车企给予明确积极反馈,为法院既保障电动汽车市场健康发展、降低交易风险,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做法点赞。
案件承办团队
合议庭:汪 华 郑 煦 刘 文
书记员:孙觉明
| 案例来源:民一庭
| 编 辑:康嘉倩 常丽梅
| 审 核:蔡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