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某陶瓷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工地订货合约书》,约定由某陶瓷公司向某建设公司供应瓷砖,随后,某陶瓷公司依约提供价值190899.36元的货物。但除了某建设公司支付的预付款外,某陶瓷公司主张某建设公司尚欠91051.36元货款未支付,故于2023年10月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陶瓷公司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依法裁定查封某建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承办法官对双方供货、付款情况逐一核对,查明被告欠原告货款73447.36元,原告关于被告支付91051.36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与查明事实不符,故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向原告某陶瓷公司支付货款73447.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某陶瓷公司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某陶瓷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审执联动创新招 保全扣划解难题
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公司明确表明愿意履行判决义务,但该公司除被保全的银行账户外,现有流动资金不足以支付,某陶瓷公司也迟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仍在持续计算。
司法实践中
面对类似情形通常会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先行申请解封,被告直接支付;二是由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进行财产扣划。就前者而言,原告可能面临被告转移财产的风险;如果采取后者,对于资金紧张的被告来说,又需要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
在某陶瓷公司既不申请解除查封、亦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有效促进履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情况,承办法官认真分析研判,加强审执联动,主动向某建设公司释明: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若该案件已在财产保全阶段足额查控无需变价的财产,债务人可提交财产扣划申请,由法院作出扣划裁定,从被查控财产中扣划后再支付给债权人,同时也向公司说明了不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承办法官的充分沟通释明下,某建设公司于2024年9月向法院提交“扣划执行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生效判决确认的款项扣划支付给债权人。
据此,法院于2024年10月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在某建设公司被保全银行账户中扣划存款79300元(含逾期利息损失),并解除剩余款项的查封措施。目前,该款项现已扣划执行到位,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对于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履行内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照履行。实践中,部分债务人在被保全财产后,往往无力筹措其他流动资金履行给付义务,在债权人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账户无法及时解除查封,既影响债务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也不利于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可直接向法院提交财产扣划申请书,请求用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的无需变价的财产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亦视为债务人自动履行完毕。此做法既保障了债权人快速、安全实现债权,也避免了被告因账户冻结影响正常生产生活,促进提升办案效率,推动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案件承办团队
审判员:杨荣丰 书记员:王志杰
| 供 稿:立案庭
| 编 辑:康嘉倩 沈 希
| 审 核:蔡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