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欧平
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涉税问题,其中以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最为常见。在企业破产前,税务机关已经作出生效税务文书确定了应纳税金额且复议期限已经经过的情况下,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凭借生效的税务文书申报债权,管理人能否不予认定,其他债权人能否提起债权确认异议诉讼,存在极大的争议,这是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生效税务文书在破产程序中争议的处置规范
二、破产管理人应认可生效税务文书确定的债权金额
三、债权人不能对生效税务文书确定的债权金额提起破产债权异议诉讼
尾
注
[1] 参见曹志勋:《论公文书实质证明力推定规则的限缩》,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第148页。
[2] 参见黄学贤、张震:《行政行为公定力研究之学术梳理》,载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论丛》(第22卷),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15页。
[3] 参见张海燕:《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载《法学论坛》2022年第3期,第60页。
[4] 参见徐阳光:《执行与破产之功能界分与制度衔接》,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1期,第21页。
[5] 参见王青斌:《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9期,第54页。
[6] 企业破产法应尊重其他实体法规范,被称之为破产法“巴特纳原则”。参见范志勇:《破产法尊重私法实体权利原则的证成与适用——以破产法对担保物权的调适为例》,载《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5期,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