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干扰民事诉讼? 法院:罚!

政务   2024-10-21 17:07   江苏  


2021年至2022年期间,某塑胶制品公司多次委托某应用材料公司进行模具加工,并签订多份合同,后某塑胶制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前期款项共计69500元。2023年5月19日,双方经对账确认产生加工费用总计149000元,某应用材料公司开具了相应发票,某塑胶制品公司签收发票后却始终未将剩余加工费用79500元结清。多次催要无果后,某应用材料公司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某塑胶制品公司辩称某应用材料公司虽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模具产品,但模具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故未按约支付尾款。某塑胶制品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其于2022年7月26日向某塑胶制品公司相关联系人反映模具质量问题的微信聊天记录。


但某应用材料公司却提出异议,表示从未收到过上述微信消息,某塑胶制品公司的证据涉嫌伪造证据。

法院要求某塑胶制品公司提供原始载体以对上述聊天记录进行核实。经核查,某塑胶制品公司提供的微信原始载体中并未有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对证据材料中多出的微信聊天记录,某塑胶制品公司未能进行合理解释。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塑胶制品公司委托某应用材料公司进行模具制作,双方形成定作合同关系。某应用材料公司已完成加工义务并将模具交付某塑胶制品公司,某塑胶制品公司应当向某应用材料公司支付加工费。某塑胶制品公司以模具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充分证明案涉模具存在质量问题,故法院对某塑胶制品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某塑胶制品公司向某应用材料公司支付剩余加工费 79500 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同时,某塑胶制品公司所提供证据材料复印件无法与微信原始载体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复印件中存在原始载体中没有的内容,且未给出合理解释。法院认为某塑胶制品公司存在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决定对某塑胶制品公司罚款3万元。某塑胶制品公司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已在指定期限内主动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诉讼诚信是法治框架下对每一个诉讼主体的规范性要求,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应对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提供真实的证据。若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承担法律责任,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承办团队

审判员:李加好      书记员:王  静



 | 供 稿:民二庭

 | 编 辑:沈   希  常丽梅

 | 审 核:蔡   磊



昆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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