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他人签字,企图擅自变卖设备?罚!

政务   2024-12-23 17:33   江苏  


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但有的当事人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自以为能瞒天过海

却上演了“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戏码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

对一起申请保全案件中

伪造他人签名、妨害诉讼秩序的当事人

予以每人5000元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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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4日,34名劳动者因与某有限公司产生劳动纠纷,委托赵某、钱某、孙某3人作为员工代表,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随即向法院发出《财产建议保全函》,建议对该公司资产采取保全措施。6月25日,法院依法出具《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该公司名下账户并现场查封该公司机器设备数台。


8月24日,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有限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伤残补助金等。9月2日,员工代表赵某、孙某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该申请书中有赵某、钱某、孙某三位员工代表的签名。法院遂裁定解除对该公司名下资产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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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法院执行部门至公司解除案涉机器设备查封时,员工代表钱某于现场明确拒绝解除封条。当晚,法院传唤员工代表赵某、钱某、孙某接受询问。经了解,钱某的签名系9月2日赵某、孙某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书时,赵某未经钱某同意便进行代签。询问过程中,钱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财产查封,且赵某、孙某承认并未就财产保全解封事宜征求被代表员工的意见。法院当场向三位员工释明代签行为不能产生解除查封的法律后果。

9月10日,承办法官组织赵某、孙某至法院再次接受询问。赵某、孙某二人陈述,为了保障员工工资等款项尽快发放,其欲在法院解除对机器设备的查封后,联络买家将设备出售。为此,作为员工代表的赵某、孙某在未征求全体员工意见并取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编造案涉员工已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查封设备的事实,并伪造钱某签名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企图擅自变卖公司设备。该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也侵犯了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


10月30日,昆山法院作出司法惩戒决定书,考虑到赵某、孙某作为基本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法院决定对赵某、孙某各罚款5000元。赵某、孙某对司法惩戒决定不服并向苏州中院申请复议,苏州中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罚款现已缴纳到位。



法官说法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代表人应当审慎行使自身及被代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行使可能直接影响当事人重大权利的重要诉讼行为时,必须明确征得被代表当事人的同意,防止代表人滥用诉讼权利,损害被代表当事人合法权益。被代表当事人亦应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对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进行监督,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本案中,劳动者代表伪造他人签名、企图私自变卖公司设备的行为,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造成妨碍,扰乱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法院公信力。


对于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将持续依法严厉打击,促使当事人守住诚信诉讼的底线,树立社会诚信风尚。




供稿|立案庭

编辑|康嘉倩 常丽梅

审核|蔡   磊

昆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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