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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魏先生(60岁),因精神障碍在市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已三余年。事发当日晚19时左右,医院当班护士孙某错将其他患者的口服药给患者魏先生服下,当班医生李某知道后立刻给予患者温水洗胃等紧急治疗。后转入市医院抢救,患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死亡原因为Ⅰ型肾衰,未行尸检。患者家属认为,因护士错将其他患者的口服药给魏先生服下,导致其抢救无效死亡,起诉市专科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停尸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同等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因精神障碍入住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在为患者治疗时存在过错,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该医院赔偿患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患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患者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医院长期治疗三年,应按城镇户口计算赔偿损失。患者死亡后家属同意尸检,尸体被送至殡仪馆,后医院一直未联系尸检,殡仪馆与医院联系,医院告知不允许任何人接触尸体,并提供录音证据,故此停尸费应由医院承担。二审法院认为,患者住院治疗三年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患者尸体一直存放在殡仪馆590天尚未火化,对于该部分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50%。改判专科医院赔偿患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停尸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本案系医务人员未严格履行“查对制度”引起的医疗纠纷。临床药物的安全使用是保证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重要举措,在医疗行为中,药物治疗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医生下达药物医嘱、药师发放药物、护士给药治疗等一系列过程。
“执行查对制度,核实患者身份”是医疗安全目标的重要内容。查对制度要求临床科室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即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有效期。并且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本案中,当班护士未按照规定核实患者身份,将其他患者的药品错发给本案患者服用,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由医疗机构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追偿。故此,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判决医疗机构承担了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除民事赔偿责任外,当班护士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根据其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以及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等行政处罚。医务人员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则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城乡区分的规定。该决定明确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均按照城镇居民收入及支付相关标准计算,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本案发生于修改之前,依据当时的规定,采取的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标准,住院就医时间的长短,不能改变患者农业户口的性质,故二审法院驳回了患方的该项上诉请求。世界上没有一件事是偶然发生的,每一件事的发生必有其原因。患者床旁无小事,护士是患者用药治疗方案(医嘱)的执行者,其任何一个小环节的失误,都有可能对患者的健康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甚至死亡。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不仅要加强自身的医疗水平,同时也要重视各项医疗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避免医院安全(不良)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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