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首付50万贷款130万买房,遭遇楼盘停工烂尾,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男子开始不还贷款,被银行反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1-09 18:40   福建  

浙江,男子首付50万贷款130万买房,遭遇楼盘停工,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男子开始不还贷款,被银行反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在浙江,有这么一个小伙子,名叫陈浩,他和未婚妻都在城市打拼,梦想着有自己的一片天。

陈浩的准丈母娘有个硬性条件:没房,别想娶我女儿。

为了这个目标,陈浩拼了命地工作,连周末都不放过,终于攒下了一笔钱,加上未婚妻的积蓄和父母的支援,他们凑够了50万。

陈浩和未婚妻商量后,决定买一套预售房,价格比现房便宜,而且开发商承诺年底就能交房。

他们看中的那套房总价180万,陈浩付了50万首付,剩下的130万则通过银行贷款。

准丈母娘听说房子有着落了,也松了口,同意他们开始准备婚礼。

然而,当陈浩满怀期待地去查看房子进度时,却发现工地上一片荒凉,房子连个影子都没见着。

一打听才知道,开发商资金链断了,工程停了,他们买的房成了烂尾楼。

陈浩急了,他找到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但开发商拒绝了。

无奈之下,陈浩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支持陈浩,要求开发商退还50万首付

陈浩拿到首付后,觉得这事解决了,也没有再每个月还房贷。

银行自然不干了,开始催收,陈浩却说:“我的购房合同都解除了,你们应该找开发商要钱。”

银行则坚持认为,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是两码事,陈浩必须还款。

双方争执不下,银行将陈浩告上法庭,要求他履行贷款合同。

这事儿听起来复杂,但其实道理很简单。

陈浩和银行的贷款合同,跟他和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虽然都跟买房有关,但它们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民法典》说得清楚,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不能因为一些变动而不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就算房子没了,只要贷款合同还在,陈浩就得还钱。

但陈浩也不是没有出路,他在法庭上提出解除贷款合同的请求。

根据最高法相关解释,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而且,如果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都解除了,开发商就得把银行贷给陈浩的钱还给银行。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陈浩与银行的贷款合同,由开发商返还130万贷款及利息给银行。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有网友说:“这事儿太离谱了,陈浩也是受害者,凭什么还要他还钱?”

也有人说:“银行也是按规矩办事,陈浩不还钱,银行怎么办?

如果你也正面临着陈浩这样的困境,你会考虑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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